交通運輸部日前發布《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通過設立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減少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等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持續改善沿海和內河港口城市空氣質量。
據了解,《實施方案》適用于在排放控制區內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排放控制區包括沿海控制區和內河控制區。
根據《實施方案》,2019年1月1日起,海船進入排放控制區,應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5%m/m的船用燃油。2020年1月1日起,海船進入內河控制區,應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的船用燃油。2022年1月1日起,海船進入沿海控制區海南水域,應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的船用燃油。
《實施方案》明確,2000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或進行船用柴油發動機重大改裝的國際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單臺船用柴油發動機輸出功率超過130千瓦的,應滿足《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第一階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實施方案》還指出,2022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或進行船用柴油發動機重大改裝的、進入沿海控制區海南水域和內河控制區的中國籍國內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單缸排量大于或等于30升的船用柴油發動機應滿足《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第三階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此外,排放控制區的航岸用電也有了新的標準。船舶可采用清潔能源、新能源、船載蓄電裝置或尾氣后處理等替代措施滿足船舶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尾氣后處理方式的,應當安裝排放監測裝置,產生的廢水廢液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馬新萍)
轉自:中國高新技術產業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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