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信部和農業農村部將加強漁業、畜牧用鹽管理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19-02-09





      日前,工信部網站發布信息,面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對《漁業、畜牧用鹽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意見。


      為落實《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696號)的要求,加強對漁業、畜牧用鹽的管理,保障漁業、畜牧用鹽工作的有效實施,確保飼料和動物性食品的質量安全,保護公民的身體健康,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農業農村部組織起草了《漁業、畜牧用鹽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根據征求意見稿,所稱“漁業用鹽”是指加工、制作水產飼料過程中使用的飼料添加劑氯化鈉;所稱“畜牧用鹽”是指加工、制作禽畜飼料過程中使用的飼料添加劑氯化鈉。漁業、畜牧用鹽的生產、經營和使用適用《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加工、制作、保鮮水產品和畜禽產品過程中使用的鹽應當為食鹽。國務院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漁業、畜牧用鹽的生產、經營和使用管理工作。


      在生產和銷售方面,征求意見稿規定,漁業、畜牧用鹽生產、銷售企業應當建立生產、采購、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漁業、畜牧用鹽應當按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的規定在外包裝上作出標識。


      在監督管理方面,征求意見稿規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鹽業主管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加強協作,相互配合,通過政務信息系統等實現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協作配合制度。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鹽業主管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依法不屬于本部門處理權限的涉嫌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社會各界如有意見和建議,可于2019年2月21日前反饋給工業和信息化部消費品工業司,聯系電話為010-68205670(兼傳真),電子郵箱為liyemeng@miit.gov.cn。(李鋒白)


      轉自:中國工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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