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稅務總局日前印發《關于永續債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進一步明確永續債的企業所得稅政策適用。公告明確,企業發行的永續債,可以適用股息、紅利企業所得稅政策,即: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屬于股息、紅利性質,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其中,發行方和投資方均為居民企業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可以適用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規定;同時發行方支付的永續債利息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公告稱,企業發行符合規定條件的永續債,也可以按照債券利息適用企業所得稅政策,即:發行方支付的永續債利息支出準予在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應當依法納稅。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記者 孫韶華)
轉自:經濟參考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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