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財政部、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稱,農田建設補助資金實施期限至2022年。期滿后,財政部會同農業農村部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及農田建設形勢需要等進行評估,根據評估后結果再作調整。
通知指出,農田建設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為支持穩定和優化農田布局,全面提升農田質量而安排用于農田相關工程建設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農田建設補助資金實施期限至2022年。期滿后,財政部會同農業農村部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及農田建設形勢需要等進行評估,根據評估后結果再作調整。
通知規定,財政部負責制定農田建設補助資金分配標準、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編制、分配及下達預算,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農業農村部負責農田建設規劃編制,指導、推動和監督開展農田建設工作,下達年度工作任務清單,研究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會同財政部做好績效目標制定、績效監控和評價等工作。
通知明確,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共同承擔農田建設支出責任,地方各級財政應當安排必要的資金投入農田建設,列入本級政府預算,堅持差別化分擔,省級對貧困地區承擔更多支出責任。鼓勵經濟發達地區在國家補助基礎上,兼顧各級財政承受能力和政府債務風險防控要求,地方財政籌集投入更多資金,提高項目建設水平。
農田建設補助資金資金支出范圍
通知鼓勵項目受益對象和農村集體籌資投勞進行投入。鼓勵采取投資補助、貼息等形式,吸引社會資金投入。農田建設補助資金優先扶持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農田建設以農民為受益主體,扶持對象包括小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專業大戶以及涉農企業與單位等。農田建設補助資金支持用于高標準農田及農田水利建設。
通知指出,農田建設補助資金應當用于建設內容為: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排水與節水設施、田間機耕道、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農田輸配電、損毀工程修復和農田建設相關的其他工程內容。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的支出范圍包括:項目所需材料費、設備購置費及施工支出,項目建設的前期工作費、工程招投標費、工程監理費以及必要的項目管理費等。農田建設補助資金不得用于興建樓堂館所、彌補預算支出缺口等與農田建設無關的支出。
通知規定,本辦法前述所規定的項目管理費按農田建設項目財政投入資金的一定比例據實列支,財政投入資金1500萬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據實列支;超過1500萬元的,其超過部分按不高于1%據實列支。項目管理費主要用于農田建設項目評審、實地考察、檢查驗收、工程實施監管、績效評價、資金和項目公示等管理方面的支出。省級、設區的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農田建設項目管理經費應由省、設區的市政府預算安排,不得另外列支。
通知稱,農田建設補助資金可以采取直接補助、貸款貼息、先建后補等支持方式。具體由省級財政部門商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確定。
農田建設補助資金分配和下達
通知指出,農田建設補助資金按照因素法進行分配。資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基礎資源因素、工作成效因素和其他因素,其中基礎資源因素權重占70%、工作成效權重占20%、其他因素權重占10%。基礎資源因素包括農田建設任務因素,權重占45%;耕地面積因素,權重占10%;糧食產量因素,權重占10%;水資源節約因素,權重占5%。工作成效因素主要以績效評價結果和相關考核結果為依據。其他因素主要包括脫貧攻堅等特定農業農村發展戰略要求。對農田建設任務較少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可采取定額補助。
通知明確,農業農村部于每年3月15日前,提出當年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的各省分配建議,函報財政部。財政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30日內,下達農田建設補助資金預算,抄送農業農村部和財政部有關監管局。農田建設補助資金分配結果在預算下達文件印發后20日內向社會公開。
通知強調,省級財政部門接到下達的中央財政農田建設補助資金預算后,商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農田建設實際情況,在30日內正式將預算下達到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財政部門,同時將資金分配結果報財政部備案,抄送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當地監管局。農田建設財政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轉自:中新經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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