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嚴打利益輸送 銀保監會啟動銀行股權、關聯交易大排查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19-07-16





      近日,監管層面對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再出重拳。

      為嚴厲打擊銀行保險機構股東股權違規行為及通過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等亂象,銀保監會于7月初下發《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開展銀行保險機構股權和關聯交易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關聯交易及股權質押正是監管層此次關注的重點。

      《中國經營報》記者獲得的《通知》內容顯示,此次專項整治工作檢查范圍為被查機構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股權狀況,及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的關聯交易狀況。

      追溯關聯交易狀況

      近日,記者從知情人士處獲得的《通知》顯示,股權獲得的合規性、資金來源的真實性、股權關系的規范性和透明性、股東行為的審慎性、關聯交易制度建設及關聯方檔案的完備性、關聯交易的合規性及是否通過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并表管理規定執行情況及集團成員間內部風險隔離情況、關聯交易報告及信息披露的合規性等均是此次檢查的主要內容。

      此次專項整治工作檢查范圍為被查機構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股權狀況,及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的關聯交易狀況,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追溯和延伸。銀保監會要求各銀行保險法人機構應按照股權和關聯交易專項整治工作要點,形成股權和關聯交易專項整治工作自查報告并填寫相關表格,分別于2019年8月15日前和12月10日前報送自查報告及整改報告。

      關聯交易是此次銀保監會檢查的重點業務之一。在《通知》中提出,商業銀行關聯交易排查要點包括關聯交易制度建設及穿透識別,關聯交易管理,利用關聯交易或內部交易向股東和其他關系人進行利益輸送,違反或規避并表管理規定、集團成員間未做到內部風險隔離四方面。

      其中,利用關聯交易或內部交易向股東和其他關系人進行利益輸送方面,《通知》要求核查銀行是否存在通過掩蓋或不盡職審查關聯關系、少計關聯方與商業銀行的交易、以不合格風險緩釋因素計算對關聯方授信風險敞口、“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重大關聯交易審批的情況;是否存在直接通過或借道同業、理財、表外等業務,突破比例限制或違反規定向關聯方提供資金的情況;是否存在通過投資關聯方設立的基金、合伙企業等,違規轉移信貸資產,并規避關聯交易審批的情況。

      談及關聯交易的風險,首創證券研發部總經理王劍輝告訴記者,“銀行的關聯交易主要會傳導帶來系統性風險;銀行在展業過程中過多傾向于關聯方交易,使得資金應用效率降低,故而也埋藏了流動性風險;還有就是合規風險。”

      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副院長董希淼亦告訴記者,關聯交易不是魔鬼,關鍵在于信息披露和規范管理。“事實上,上市公司與其關聯方之間相互轉移資源或義務,如果能滿足關聯交易自愿公平、交易價格為市場價格或以市場價格為基礎制定的價格、交易條件公平合理、交易動機合法合規、交易后果不損害公司及非關聯方利益等要素,這樣的關聯交易就屬于正當的關聯交易。當然,關聯交易也可能成為部分公司操控利潤、逃避稅收的手段。因此,上市公司除了履行及時、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披露外,還應當采取適當的方式規范關聯交易。”

      記者梳理近期上市的銀行的信息注意到,關聯交易也是發審委審核的焦點。如發審委要求銀行,補充說明報告期內關聯交易內容及金額變動的原因;披露各項關聯交易的必要性、持續發生的合理性、具體的商業背景;結合所披露的關聯方的交易利率范圍,披露與非關聯方相同業務利率之間的差異情況,并說明公允性等。

      為了合規經營,近年來中小銀行亦在降低關聯交易的規模。中原銀行首席經濟學家王軍告訴記者,在壓降關聯交易的過程中,最大的難點可能在于避免大股東、重要股東的過度干預。

      點名股東股權質押

      在股權排查中,對于股東的股權質押行為也進行了較為詳細的排查要求,如是否存在大量股權質押、股權反擔保行為;股東股權出質擔保未事先告知董事會;股東在本機構借款余額超過其持有經審計的上一年度股權凈值仍將股權進行質押等。

      記者梳理部分中小銀行業績報時注意到,中小銀行頻繁出現大股東質押持有的銀行股權的情況。

      董希淼告訴記者,如果存在大量股權質押或拍賣,可能會給銀行的公司治理帶來一定問題,影響股權結構。

      金融監管研究院資管部總經理周毅欽亦贊同上述觀點,他補充道:“股權質押對銀行的業務短期內影響不大,但可能的影響一是一旦發生股權變更,則會打破原有的相對平衡的股權結構,不利于公司治理的穩定;二是投票權的權力限制,股權質押超過50%以后,應該限制其投票權。如果商業銀行執行不到位,也會引起經營不穩定。”

      在《通知》中,給出了關于商業銀行股東股權問題明細表,其中稱,要求銀行核查是否存在大量股權質押、股權反擔保現象(總體質押率超過20%);股東在本機構借款余額超過其持有經審計的上一年度股權凈值的,是否仍將股權進行質押;股東質押股權數量達到或超過其持有股權的50%的,是否對其在股東大會和派出董事在董事會上的表決權進行限制。


      轉自:中國經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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