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財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五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獎勵政策及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明確要求各地嚴格按照國家統一標準進行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杜絕變相地方保護政策影響新能源汽車的推廣。
在征求意見稿中,中央財政在2016年-2020年間,將繼續安排資金對充電基礎設施給予獎勵,2016年最高獎勵資金為1.2億元,獎金還將隨著推廣新能源汽車的數量而增加,到2020年最高可達2億元。但獲得獎勵資金必須滿足一定的新能源汽車推廣規模,有全面的配套政策,并且秉持公平開放的市場環境三項要求。
在對各地推廣新能源汽車的市場規范中,征求意見稿提出:“要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新能源汽車推廣目錄,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障礙限制采購外地品牌車輛;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障礙限制外地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進入本地市場;要嚴格執行全國統一的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不得自行制定地方標準;不得對新能源汽車進行重復檢測、強制要求汽車生產企業在本地設廠、強制要求整車企業采購本地生產的電池、電機等零部件。經有關部門認定存在上述地方保護行為的省區、市,中央財政將視情節嚴重程度對獎勵資金進行相應扣減。”
在2012年國務院發布的《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提出:在2015年,純電動汽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累計產銷量力爭達到50萬輛,2020年產能將達到200萬輛,累計產銷量500萬輛以上。現在2015年已經結束,雖然新能源汽車銷量增長迅猛,但2015年前11月新能源乘用車累計銷量只有13.87萬輛,離50萬的目標相差甚遠。除了技術和產能跟不上發展外,各地方政策對新能源汽車推廣的限制,也成為新能源汽車發展不及預期的主要原因。
新能源汽車目前尚處于推廣階段,主要依靠政策和補貼拓展市場,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的補貼由國家補貼和地方補貼組成,因為地方補貼政策的介入,各地依據自身情況制定了帶有地方保護性質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車企在市場上推廣新能源汽車的門檻。
在出臺了地方補貼細則的地區中,不乏有些省市明里暗里的在補貼細則中要求,車企在當地所售新能源車輛需安裝使用當地企業生產的電池、電控等關鍵零部件憑證。另一種是很多城市(如廈門、北京、西安、深圳)要求外地車企必須在當地設立獨資的汽車銷售機構,本地財政局將地方補貼撥付到汽車銷售機構。更有甚者要求外地汽車企業在本地設立生產企業才能享受本地的政策補貼。
外地車企在地方推廣還面臨政策互換的尷尬,因為地方補貼的資金來源于地方財政,有些城市要求外來車企如果享受本地地方補貼,需要車企生產地政府對本地車企企業在該地區發放同樣的補貼,相當于進行對等交換。如果不能滿足,外來車企將不能備案。
此次各部委對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補貼政策的新一輪五年計劃中,
將獎勵資金和推廣數量掛鉤,同時明確禁止地方補貼保護政策現象,表明了政府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政策不斷的完善和決心,在一定程度上也鼓勵了新能源車企的發展。(鳳洲)
轉自:中國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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