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科技部印發《關于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下稱《意見》),鼓勵設立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性質的新型研發機構。
《意見》提出,新型研發機構是聚焦科技創新需求,主要從事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研發服務。投資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的獨立法人機構,可依法注冊為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事業單位和企業。同時,在體制上要進行機制創新,強化政策引導保障。通過發展新型研發機構,進一步優化科研力量布局,強化產業技術供給,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推動科技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深度融合。
在權責歸屬方面,《意見》強調,發展新型研發機構,要堅持“誰舉辦、誰負責,誰設立、誰撤銷”。舉辦單位(業務主管單位、出資人)應當為新型研發機構管理運行、研發創新提供保障,引導新型研發機構聚焦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研發服務,避免功能定位泛化,防止向其他領域擴張。
《意見》對新型研發機構的設立提出了五大條件,包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內控制度健全完善;主要開展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產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發、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以及研發服務等;擁有開展研發、試驗、服務等所必需的條件和設施;具有結構相對合理穩定、研發能力較強的人才團隊;具有相對穩定的收入來源,主要包括出資方投入,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收入,政府購買服務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項目獲得的經費等。
對于多元投資設立的新型研發機構,《意見》強調原則上應實行理事會、董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決策制和院長、所長、總經理(以下簡稱“院所長”)負責制,根據法律法規和出資方協議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運行。
同時《意見》鼓勵設立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性質的新型研發機構。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應依法進行登記管理,運營所得利潤主要用于機構管理運行、建設發展和研發創新等,出資方不得分紅。符合條件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及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個人所得稅、科技創新進口稅收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轉自: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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