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信部:12月起施行攜號轉網 不得拒絕阻止拖延用戶攜號轉網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19-11-14





      據工信部網站消息,工信部11日印發《攜號轉網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規定》提出,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將攜號轉入用戶視同為本網新入網用戶;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止、拖延向用戶提供攜號轉網服務;并確保攜號轉入用戶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同等權利等。

      《規定》指出,用戶可以依據本規定向電信業務經營者提出申請,辦理攜號轉網。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為用戶提供便捷的攜號轉網服務,明確服務辦理條件和流程并向社會公開。

      《規定》提出,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將攜號轉入用戶視同為本網新入網用戶,嚴格落實電話用戶實名登記有關規定,并確保攜號轉入用戶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同等權利。

      《規定》強調,電信業務經營者在提供攜號轉網服務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止、拖延向用戶提供攜號轉網服務;

      (二) 用戶提出攜號轉網申請后,干擾用戶自由選擇;

      (三) 擅自擴大在網期限協議范圍,將無在網期限限制的協議有效期和營銷活動期默認為在網約定期限,限制用戶攜號轉網;

      (四) 采取攔截、限制等技術手段影響攜號轉網用戶的通信服務質量;

      (五) 在攜號轉網服務以及相關資費方案的宣傳中進行比較宣傳,提及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名稱(包括簡稱、標識)和資費方案名稱等;編造、傳播攜號轉網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隱瞞或淡化限制條件、夸大優惠事項或攜號轉網影響、欺騙誤導用戶,詆毀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

      (六) 為攜號轉網用戶設置專項資費方案和營銷方案;

      (七) 利用惡意代客辦理攜號轉網、惡意代客申訴等各種方式,妨礙、破壞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攜號轉網服務正常運行;

      (八) 用戶退網后繼續占用該攜入號碼;

      (九) 其他違規行為。

      《規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移動電話用戶號碼攜帶試驗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轉自: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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