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部門規范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執行


    作者:張鵬    時間:2015-11-16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就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問題聯合下發通知,旨在更好地鼓勵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活動和規范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執行。

      此次《通知》所指的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

      《通知》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的具體范圍包括: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通知》指出,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市場調查研究及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通知》還對一些特別事項處理作出規定。如,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可按照本通知規定進行稅前加計扣除。此外,《通知》對會計核算與管理、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管理事項及征管要求也分別作出規定。(記者張鵬)

    來源:中國高新技術產業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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