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運輸部清理規范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


    時間:2015-11-06





    日前,交通運輸部印發《關于全面清理和規范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以港口經營人、引航機構自查,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重點核查相結合的方式,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清理和規范工作,切實解決該環節存在的亂收費、強制服務收費等問題,為外貿穩定增長營造良好環境。

    《通知》嚴格限定了港口收費項目和范圍,并重點強調了規范拖輪使用,嚴禁港口強制服務收費、港口所屬船代公司搭車收費等問題,并提出了7類需重點規范的行為:一是港口經營人和引航機構應在其經營場所公布經營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二是依法實行政府定價的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港口經營人應嚴格按規定的收費標準收費,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三是依法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收費標準實行上限管理,港口經營人和引航機構的各項收費不得突破現行的收費標準上限;四是港口經營人和引航機構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港口經營票據;五是港口經營人不得故意使用大功率拖輪、延長拖輪使用時間、增加拖輪使用數量;六是港口經營人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排擠競爭對手、限制或者妨礙公平競爭,不得對具有同等條件的服務對象實行歧視,不得以任何手段強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務;七是港口經營人不得為所屬船舶代理等企業招攬業務、搭車收費。

    《通知》明確,清理整頓工作將以“打破壟斷、促進競爭,規范行為、加強監管”為原則,對在港口收費檢查中發現的違規問題,各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需從規范行業管理的角度采取措施或予以處罰,將違反《價格法》的有關行為移交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處理。

    在此期間,交通運輸部也將根據有關情況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選擇部分省市和港口企業開展清理和規范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情況的督察和抽查工作,并針對普遍存在的問題制定相應的整治措施。

    來源:中國海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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