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政法委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出臺《關于政法機關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的意見》(下稱《意見》)。《意見》提到,要加快涉企業犯罪案件的辦理進度,除特別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外,依法快速辦結,確保企業正常生產經營。
同時,《意見》要求,要做好風險防控預案,避免因辦案時機或方式把握不當,嚴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工作秩序。
嚴打妨害疫情防控、企業復工復產違法犯罪
《意見》要求,依法嚴厲打擊妨害疫情防控、企業復工復產違法犯罪。依法嚴懲擾亂醫療秩序、防疫秩序、市場秩序、社會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嚴厲打擊車匪路霸、插手物流運輸、破壞正常交通秩序的黑惡勢力。依法嚴懲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進行其他破壞交通設施等違法犯罪。
同時,《意見》還提出,要依法打擊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生產銷售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藥、劣藥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違法犯罪。依法打擊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等違法犯罪。
辦理涉企業案件要“少捕慎訴”
針對因生產經營需要,提前復工復產,引發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有傳播風險的行為,《意見》要求,要根據企業是否依法采取有關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建立嚴格的崗位責任制,綜合認定行為性質,依法妥善處理。
《意見》還提到,在涉企業案件辦理中,積極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落實少捕慎訴司法理念。貫徹實施外商投資法及配套法規、相關司法解釋,依法審理外商投資糾紛案件,菅造良好外商投資環境。
加快涉企犯罪案件辦理進度
在采取強制措施方面,《意見》要求,對有自首、立功表現,積極認罪悔罪,沒有社會危險性的經營者,可依法不釆取羈押強制措施。對處于偵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在押企業經營者,及時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對于變更強制措施不影響訴訟順利進行,沒有繼續羈押必要的,依法及時變更強制措施。
《意見》還提到,要加快涉企業犯罪案件的辦理進度,除特別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外,依法快速辦結,確保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做好風險防控預案,避免因辦案時機或方式把握不當,嚴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工作秩序。
對企業因面臨司法查控等民事執行措施難以復工復產、維持正常經營的,加強部門協作,研究更合理的執行方案,選擇采用對企業生產影響最小的執行措施,為企業恢復生產、持續發展創造條件。
轉自: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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