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等六部門近日聯合印發《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辦法》。
辦法明確,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以及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無法認定的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鼓勵土壤污染防治任務重、具備條件的省設立基金,積極探索基金管理有效模式和回報機制。地方政府確需舉借債務用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應當采取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等方式規范舉債,不得以基金方式變相舉債、新增隱性債務。
辦法還明確,基金按照市場化要求設立、運作、終止和退出。各出資方應當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明確約定收益處理和虧損負擔方式。投資收益和利息等歸屬政府的,除明確約定繼續用于基金滾動使用外,應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本級國庫。基金的虧損應當由出資方共同承擔,政府應當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業內專家表示,與大氣、水污染防治相比,我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較晚,資金缺口仍然是一大難題。《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辦法》的出臺,將通過市場化方式有力整合多方資本,助力凈土保衛戰。(記者 高偉)
轉自: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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