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深化收費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里省界收費站實施方案》(國辦發[2019]23號)及相關標準要求,進一步加強《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的管理,同時考慮疫情影響的實際情況,4月7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向各車輛生產企業及檢測機構發出調整《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產品準入的通知。
通知要求,自7月1日起,新申請產品準入的車型應在選裝配置中增加 ETC 車載裝置,供用戶自主選裝。并為此設置了六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車輛產品選裝的ETC車載裝置,可采用直接供電方式,也可采用非直接供電方式,但自2021年1月1日起,新申請產品準入的車型應選裝采用直接供電方式的ETC車載裝置,并按照GB/T 38444-2019《不停車收費系統車載電子單元》進行相關檢驗檢測。
通知指出,乘用車、貨車、客車及專用車產品需選裝ETC車載裝置,但三輪汽車、城市公交客車、二類底盤基礎上改裝的專用作業類車輛及特型機動車產品不包括在內,對于交通管理部門有特殊要求的產品,企業在申報《公告》時,也應按要求選裝ETC車載裝置。(鄒潔)
轉自:中國工業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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