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質文化遺產司發布《關于貫徹落實〈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的通知》,以切實做好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工作。
為完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制度,文化和旅游部出臺了《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為切實做好《辦法》的貫徹落實工作,通知要求,一是審慎開展推薦認定工作。以傳承為中心開展認定工作,推動建設一支忠誠、執著、樸實,能夠切實發揮示范帶動作用,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賡續傳承的代表性傳承隊伍,防止把評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當作個人資歷認定;鼓勵試點開展代表性傳承團體認定工作。二是加強對傳承活動的支持。支持利用公共文化設施或專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體驗設施,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支持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參加學習培訓,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展覽展示、普及教育、對外和對港澳臺文化交流等社會公益性活動。三是對傳承活動開展評估。全面推行協議管理,建立完善傳承活動評估體系,提高項目傳承效果和資金使用效益;以協議為主要依據,制定科學合理的評估指標和規范,采取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實地評估和第三方評估相結合等方式,組織開展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義務履行和傳習補助經費使用情況評估工作,并在一定范圍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公示。四是實施動態管理。落實好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退出機制。
通知提出,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要積極組織開展《辦法》的學習、宣傳和培訓工作,并結合本地區實際,研究制定或修訂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辦法。
轉自:文化和旅游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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