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侵權假冒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關創新型國家建設,事關經濟高質量發展。為做好侵權假冒商品銷毀工作,全國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宣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生態環境部、文化和旅游部、海關總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研究制定了《關于加強侵權假冒商品銷毀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并于近日發布。
《意見》明確了加強侵權假冒商品銷毀工作的總體要求:銷毀侵權假冒商品,應堅持依法處置原則,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堅持無害化處理原則,防止在銷毀過程中二次污染,杜絕露天焚燒、簡單填埋、隨意堆放或倒入城市管網等行為;應堅持杜絕再流通原則,僅去除非法附著的假冒商標不足以允許該商品進入商業渠道。除特殊情況外,主管部門在任何情況下均無裁量權允許假冒或盜版商品進出口或進入其他海關程序。
《意見》就加強侵權假冒商品銷毀工作從銷毀范圍、銷毀時限、分類處置、污染防控、物品保管、全程監督6個方面分別提出具體要求。其中提到,縣級以上(含縣級)行政執法、司法辦案單位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對依法沒收的侵權假冒商品,以及主要用于生產或制造假冒或盜版商品的材料、工具、標識標志、標簽、證書、包裝物等,除特殊情況外,應予銷毀。(李月)
轉自:文化和旅游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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