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債券預算管理,財政部日前下發《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債券預算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以下簡稱“省級政府”)發行的一般債券,不得超過國務院確定的本地區一般債券規模。
《辦法》所稱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債券,包括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一般債務發行的新增一般債券、為置換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一般債務發行的置換一般債券(含為償還2015年到期的地方政府債券本金發行的一般債券)。
一般債券收入、安排的支出、還本付息、發行費用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為一般債券的發行主體,具體發行工作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市縣級政府確需發行一般債券的,應納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一般債券規模內管理,由省級財政部門代辦發行,并統一辦理還本付息。經省級政府批準,計劃單列市政府可以自辦發行一般債券。
根據《辦法》,財政部在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審批的地方政府舉借債務的規模內,根據客觀因素測算分地區新增一般債券和置換一般債券規模,報國務院批準后下達各省級財政部門。
一般債券收入安排的項目支出,根據擬使用債務資金的項目支出情況,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合計線上,按照一般債券資金使用方向對應的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科目反映。一般債券付息支出根據一般債券發行規模、利率等情況,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合計線上相應科目反映。一般債券發行費用支出根據一般債券發行規模、費率等情況,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合計線上相應科目反映。
《辦法》明確,一般債券按市場化原則在銀行間債券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發行。鼓勵符合條件的機構投資者和個人購買一般債券。
《辦法》要求,省級政府應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債券發行的信息披露和信用評級等相關工作。披露的信息應包括一般債券基本信息、一般公共預算財力及相關債務情況、償債資金安排以及對投資者作出購買決策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信息等。
《辦法》要求,省級財政部門應按時兌付一般債券本息。省級財政部門代市縣級政府發行的一般債券,市縣級財政部門應按照協議約定及時向省級財政部門足額上繳還本付息資金。未按時足額繳納還本付息資金的,按逾期支付額和逾期天數計算罰息,年度終了仍未繳納的部分,省級財政部門采取適當方式予以扣回,并將違約情況及時向市場披露。
來源: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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