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境外開礦:亟須更多務實政策支持


    時間:2014-04-25





      近年來,民營企業國際化經營步伐加快,境外礦業投資發展迅速,逐步成長為我國企業“走出去”礦業投資的主力軍。民營企業“走出去”礦業投資機遇與挑戰并存。鑒于此,我國相關部門應在項目審批監管、財稅、金融政策等方面,制定更加務實的支持政策,從而充分發揮民營企業在我國“兩個市場,兩種資源”戰略中的重要作用。

      民營企業逐漸成為境外礦業投資主力軍,從自發盲目走向成熟理性

      據商務部統計,2012年采礦業對外直接投資額為135.4億美元,是2003年的10倍,境外礦業投資發展迅速。2008年金融危機前,有競爭力的大型國有企業率先走出國門進行海外礦產勘查開發,是我國企業“走出去”的先行軍。金融危機后,隨著國有企業“走出去”監管的進一步嚴格和經驗的積累,其境外礦業投資趨于理性和成熟,步伐有所放緩。2012年,在境外礦產投資步伐明顯放緩情況下,民營企業境外礦產投資已占國內企業境外礦產投資總金額的近8成,逐漸成為境外礦業投資主力軍。

      據中國礦業聯合會統計,2013年前三季度,中國企業境外礦業投資項目103例,同比減少8%。協議投資額31.36億美元,同比減少10.9%。國有企業投資額為12.15億美元,民營企業投資額為19.21億美元,民營企業占比超過60%,相比2012年有所降低。境外礦業投資主要礦種有銅、鐵、煤、金等,金、鉑族等貴金屬投資有所增加,投資鐵、鉀鹽的企業數量減少;投資區域集中于南部非洲、加拿大、南美、東盟、北亞等;投資階段傾向于選擇風險更小、周期更短的成熟項目和并購方式;投資主體主要有跨行業企業、礦山企業、綜合類企業,跨行業企業成為主體。國內資本市場在介入礦業方面深度加大,私募資金作為戰略投資者在礦業領域的參與度在加大。

      隨著民營企業不斷發展壯大和國際化視野的增強,民營企業“走出去”礦業投資從自發盲目走向成熟理性。民營企業“走出去”呈以下特點:

      第一,“走出去”渠道豐富多樣。民營企業利用多種渠道積極“走出去”進行境外礦業投資,部分企業借助自己在境外的華僑人脈關系拓展海外市場;部分企業與先行者進行聯合,通過傳幫帶積極“走出去”;部分企業通過國內外行業協會、商會或駐外使領館的幫助,通過牽線搭橋“走出去”;部分企業通過中國國際礦業大會、中國東盟礦業論壇等會議獲取境外礦業投資的商機。

      第二,“走出去”方式不斷創新。民營企業境外礦業投資方式不斷豐富,并創造出大量新的模式。通過礦產品進出口貿易、工程承包和勞務輸出、技術換資源、礦產初級勘查、礦業投資和開發、資本并購與參股、境外上市融資等多種形式走出國門,開辟國際市場,開展國際化經營。從產業鏈運作程序看,主要有直接運作礦業權、開發服務協議模式。

      第三,“走出去”比較優勢明顯。一是成本優勢。相對于發達國家跨國礦業公司和國有大型礦業企業,我國民營企業管理和生產成本較低,經營效率較高;二是經營機制優勢。相對于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具有產權清晰、決策效率高、運作靈活、開拓創新能力強等優勢;三是民間色彩優勢。由于日益抬頭的國際資源民族主義、地方保護主義,國有企業海外礦業投資阻力重重,民營企業非官方色彩濃厚,較容易被境外合作者和當地社會輿論所接受,所受的政治壁壘束縛相對較少,具有較大的相對優勢。

      第四,“走出去”成效喜憂參半。憂的是我國礦業投資失敗案例較多。據中國礦業聯合會統計,我國企業境外礦業投資80%以失敗而告終,境外礦業投資風險巨大,面臨專業化程度不足。喜的是通過不斷“走出去”積累了豐富經驗。

      礦業“走出去”處于初級階段,尚有諸多因素制約

      相比發達國家境外礦業投資,現階段我國民營企業尚處于“走出去”礦業投資的初級階段,尚未達到應有的規模和質量。制約民營企業“走出去”礦業投資主要有政府、社會、企業等方面的原因。

      政府管理方面的主要問題:境外礦業投資涉及的政府管理部門較多,管理權限分散,申報材料復雜,審批程序繁瑣,企業往往錯失商機;缺乏支持企業“走出去”的法律法規,相關配套政策法規也不完善,發生糾紛后企業缺乏法律保護;國家在財稅政策和外匯政策支持力度有待提高,國外礦產資源風險勘查專項資金未形成良性運行機制;“走出去”礦業投資信息服務系統相對滯后。

      金融與社會服務存在的主要問題:國內商業銀行貸款門檻較高,政策性金融機構貸款規模較小,投向狹窄;境外礦業投資保險機制缺乏;與企業境外礦業投資相關的法律、會計、礦業權評估、咨詢等中介組織機構力量不足等。

      企業自身存在的主要問題:對投資政策、法律和海外市場環境缺乏了解,投資決策科學性不足;前期準備工作與風險評估不足,沒有進行盡職調查倉促上馬;“走出去”水土不服,沒有注意到國內外資源開發差異;企業國際化經營經驗不足,缺乏專業的國際人才;企業資本積累不足,缺乏資金實力;部分企業缺乏守法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團結協作意識有待加強,盲目競爭……

      要創造良好內外部環境;企業要遵循國際規則,提高核心競爭力

      為發揮民營企業的優勢,提高其境外礦業投資的成功率,建議:

      一是提升政府統籌協調能力,優化政府公共服務。健全境外投資管理制度;加大資源能源外交力度;完善財稅支持政策。

      二是健全金融、信息和中介服務,提升社會服務功能。健全完善境外投資金融支持。鼓勵國有商業銀行與股份制銀行創新金融工具與服務方式,加強對民營企業境外礦業投資的資金支持。探索企業以境外資產、股權、礦業權等作為抵押貸款融資。支持社會資金設立專門的境外礦業投資私募基金,為民營企業“走出去”提供融資。

      加強資源信息服務體系建設。應對有關國家的礦產資源進行科學評價,了解資源的分布、儲量和開發條件、市場價值等情況。組建專門服務于中國企業海外礦業投資的綜合性服務平臺和網絡體系。

      加強中介組織服務支撐。推動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開展境外礦業信用擔保業務,降低企業投資風險。提升投資銀行、資信評估機構、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作用,充分利用其資本實力、信用優勢和專業優勢,為民營企業境外礦業投資提供財力和智力支持。

      三是民營企業應遵循國際礦業投資規則,提高核心競爭力。首先要明確企業的國際化目標。面對境外礦業投資的熱潮,中國民營企業首先應明確為何“走出去”。必須依據企業自身的經營情況,未來的發展方向和承受風險的能力,選擇合適的方式和模式“走出去”。應制定企業的國際化發展戰略,做企業熟悉的礦種和資源開發方式,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企業要根據不同情況,采用不同控股方式,必要時放棄絕對控股的思維,用小股權換取更好的回報。第二,深入開展客觀的盡職調查。確定境外并購目標后,應開展詳細客觀的盡職調查。全面考察資源所在國的投資、稅收和勞工等方面的政策,充分進行商務、法律等方面的盡職調查,有效規避投資風險。充分考慮文化差異,盡量采用當地的人才團隊和行業標準。第三,關注相關方利益及社區建設。應熟悉并尊重國際礦業投資規則,用共贏的心態對待投資目標國民眾和社區。企業應將社會責任理念充分融入企業國際化經營中,實現與當地政府、工會、民眾、社區等關聯群體的和諧相處。

    來源:中國國土資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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