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宕數年的煤炭資源稅改革進程有望很快推行。屆時,從量計征將改為從價計征,煤企稅負將普遍提高。
記者從權威渠道獲悉,涉及煤炭的資源稅改革方案已上報國務院,本來今年全國“兩會”前就計劃實行,但后來又被延期。
據了解,此次資源稅改革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煤炭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征;二是取消與煤炭和石油天然氣相關聯的行政收費,實行“費改稅”。
列入稅改計劃多年的煤炭資源稅改革之所以遲遲未能實行,主要原因是各方分歧較大,尤其是來自相關煤炭企業的阻力較大,煤企恐從價計征資源稅后稅負無法承受。
此前,財政部部長樓繼偉撰文表示,從經濟發展的角度考察,資源稅從量計征極易造成稅負水平偏低,難以發揮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作用,改革迫在眉睫。改革的重點是推進煤炭等重要礦產品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清理相關收費基金;適當提高其他仍實行從量計征的資源品目稅額標準,進一步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
權威人士向記者透露,目前的改革方案已在各方面取得共識,阻力已經消除,正在等待一個合適的時機推行。
從價計征為何必行
資源稅是以各種應稅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為調節資源級差收入并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征收的一種稅。目前,我國的資源稅征收依據是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還未上升到法律層面。資源稅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鹽等征收稅目,但其收入在財稅總收入中占比不足1%,是一個小稅種。
從上世紀80年代起,中國開始對自然資源征收資源稅,征收模式都是從量計征,即按照應納稅資源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納稅。
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對資源稅政策進行了較大調整,擴大了征收范圍,調整了稅收負擔,但依舊保持了原來的從量計征方法。在資源產品價格長期管制、價格波動不大的情況下,從量計征有其合理性和相對穩定性。
近10多年來,資源產品價格出現明顯的單邊向上趨勢,從量計價的方法,很難使資源稅收隨著資源產品價格和資源企業收益的增長而增加,從而喪失了“促進資源合理開發”的稅收調節意義。特別是在很多資源產品價格已較大幅度提升的情況下,資源稅在這類產品價格中所占比重過低,資源稅從價計征既凸顯了前者,也在各地稅收收入減少的情況下顯現了增加財政收入的功能。
2010年以來,新一輪資源稅改革啟動。2010年6月1日,新疆率先進行了原油、天然氣的資源稅改革試點,對油氣以銷售額為計稅依據,從價計征資源稅。同年12月,這項改革推廣到西部12個省區。2011年11月,油氣從價計征資源稅的改革推廣到全國。
長期以來,煤炭在中國一次能源生產和消費中的比例占到70%左右。相對于油氣資源,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的改革涉及面更寬,影響更大,改革也更為復雜。因此,煤炭資源稅改革并未隨油氣資源稅改革同時推出,而是被擱置了下來。油氣資源之后,煤炭從價征稅的改革就成為“最難啃的一塊骨頭”。
清費立稅是關鍵
煤炭從價計征資源稅的改革一再推遲,原因之一是現行各項收費制度將何去何從。
財政部財科所副研究員陳龍認為,中國的資源管理歷史中存在著稅、租、費并存的分配關系,進一步深化資源稅改革,需要明確稅、費和租金的性質和作用:一是資源稅,它是基于公共權力而形成的,其主要作用是促進資源的合理開發與保護,使資源開發中負外部性內部化,降低環境破壞和污染程度;二是資源權利金,它是基于所有者權利而形成的,其主要作用是維護國家所有的權利,實現資源有償使用,保護與促進資源的合理開發,礦產資源補償費、礦區使用費等,從性質上都大致屬于國際上廣泛使用的“權利金”;三是探礦權和采礦權使用費,它是基于所有權派生的一種產權形式———礦業權和國家對礦業勘查、開發的公共管理權力而形成的,體現的是兩種權力的結合;四是特別收益金,它是基于國家公共管理權力而形成的,主要以礦產資源開發產生的超額利潤為征收對象,主要作用是調節暴利。
陳龍認為,深化資源稅改革需要進一步明確資源稅的功能定位,不能簡單地“以租代稅”、“以稅代租”或“以稅代費”,而是要探討建立價、稅、費、租聯動機制,建立中央、省、縣(市、區)政府合理分享機制,充分發揮各自的積極作用,共同促進資源合理開發和使用。
針對煤炭資源的收費,各省的情況不盡相同。中國煤炭經濟研究會秘書長趙家廉向記者表示,由于此前搞過試點,煤炭大省山西省在全國單獨設立了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基金,現在要“清費立稅”,山西希望把這項收費轉為資源稅,但這樣會推高資源稅的稅率。該項基金的征收標準多次調整,目前的征收標準是動力煤最高每噸18元,無煙煤最高每噸23元,焦煤最高每噸23元。
趙家廉表示,如果山西省把資源稅稅率調高到一定程度,其他省份也可能進行效仿,全國都要提高,“可能局面不好控制”。另外,由于涉及地方政府的利益,煤炭的清費難度很大,尤其各省出臺了不少收費“土政策”,現在收上來的錢花起來很“方便”,一旦轉為資源稅進入預算管理用起來就不太“方便”了。
此前,山西省晉中市財政局曾對該市的煤炭資源稅情況進行過摸底。晉中市2010年共有煤礦42座,煤炭資源稅實行從量征收,稅額調整為電煤每噸3.2元,焦煤每噸8元。這42座煤礦2010年上繳國家各種稅金217708.38萬元,占銷售收入的比例為17.54%,上繳各種基金70014.7萬元,占銷售收入的比例5.64%,上繳行政性收費為35426.11萬元,占銷售收入的比例2.85%,稅費合計323149.19萬元,占銷售收入的比例為26.04%。其中,噸煤銷售535.89元,噸煤稅金93.99元,噸煤基金30.22元,噸煤行政性收費15.29元。
晉中市財政局認為,該市煤炭企業稅費率是26.04%,與中國2010年宏觀稅負水平趨于一致。
其中,稅收占67%,上繳的各種基金和行政性收費占33%,比例明顯偏高。而且,收費征收部門多、成本高,同時各部門占用了大量資金用于本部門經費,使本來不多的資金捉襟見肘,不能集中用于環境治理。
據記者了解,2012年有幾個煤炭資源大省曾提出,開展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試點。國務院則提出,如進行試點,增稅必須與清費掛鉤,即將目前一些煤炭資源收費項目取消。對于地方政府來說,對收費項目擁有減免權,一旦提高稅收并降低收費,地方總收入可能會減少,同時失去控制收費項目的權限。因此,提出試點的省份不再爭取。
前述權威人士透露,在清費立稅方面,目前的改革方案已經在各層面達成共識,阻力已基本消除。
計稅依據的不確定,也是煤炭資源稅改革長期延宕的原因之一。
國稅總局相關人士對記者表示,煤炭資源稅主要是對原煤進行征稅,而現在很難見到真正的原煤,基本都要經過初步的洗選加工,因此連計稅價格都找不到,無法進行從價計征。另外,煤炭開采者很多都是個體戶,連賬目都不健全,交易多為現金交易,計稅價格無法確定,從價計征還容易滋生腐敗。
財政部財科所稅收政策研究室研究員孫鋼表示,煤炭的品種很多,從量計征相對比較簡單,由于價格多種多樣,波動又很大,從價計征到底以哪個價格為準很難把握。尤其有些小煤窯銷售煤炭根本就不開票據,也沒有賬目,很難準確掌握其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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