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霧霾污染日趨嚴重,華北等大區域污染成為嚴肅話題,各界人士探討治理霧霾污染的方法,而我國工業污染排放強度大,是防治大氣污染的重中之重。本文分析工業領域的大氣污染現狀,探討工業大氣污染的深層次原因,討論可以遏制其污染的政策手段。
工業廢氣污染問題嚴重,電力、鋼鐵行業成主要排放源。工業廢氣污染物是指工業企業燃料燃燒和生產工藝過程中產生的氣體污染物,主要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等,排放源主要集中在火電、冶金、鋼鐵、化工、機械、建材等行業領域。據環保部統計,2012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等工業排放量分別為1911.7萬噸、1658.1萬噸和1029.3萬噸,占全國排放總量的90.3%、70.9%和83.4%。其中,電力行業排放量分別為883萬噸、900多萬噸、150萬噸,占全國總量的42%、38%和12%。另據中鋼協統計,其會員企業的二氧化硫和煙(粉)塵排放量分別占全國污染排放總量的3.2%和3.5%。
治污不能被動化
“先發展,后治理”的觀念惡化了工業污染問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工業化進程不斷加快。2012年,全國工業增加值達到19.99萬億元,占國民經濟的38.5%。然而,重工業在工業結構中的占比持續擴大,2000年~2011年,從60.2%上升到71.9%。由重工業化發展帶來的“三高”(高耗能、高耗材、高污染)問題日益突出,經濟增長模式粗放,以及“先發展,后治理”的發展觀念加深了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之間的矛盾,惡化了工業大氣污染問題。與經歷過此階段的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工業大氣污染問題來得更早、更嚴重。
地方政府防治工業大氣污染動力不足。目前,地方政府在落實工業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過程中存在著消極因素:一是傳統觀念。“唯GDP論”政績觀念土壤深厚,短期經濟規模和長遠環保利益的矛盾,促使地方政府放松對企業污染的監管;二是財稅壓力。分稅制下,地方政府稅源有限,從嚴落實減排,地方財政收支均有壓力;三是就業壓力。從某種程度上而言,節能減排意味著工業企業在一定時間內必須降低生產,甚至停產,由此引發的失業問題將直接影響社會穩定,加大維穩壓力。
地方政府被動治污,罰款、停止生產等行政手段難以奏效,甚至有部分企業寧愿罰款也不愿主動防治。大氣污染防治出現了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極不正常現象。如鋼鐵行業的環保設施運行費用在每噸100元以上,低負荷運轉或關停環保設備,一個中等規模鋼企每年可減少支出數千萬元,已超應接受罰款的數額,企業也缺乏防治污染動力。
稅制改革滯后和環保市場化培育緩慢。我國資源稅改革推進緩慢,環境費改稅工作舉步維艱,未充分發揮市場調節資源級差收入、反映資源價值等功能,導致工業企業粗放生產,資源利用效率低,環境污染嚴重。
目前,美國、日本等國環保市場化程度高,在排污權交易等方面積累了豐富經驗。而我國污染防治市場化存在著理論研究落后、法律法規不健全、污染排放監管經驗不足等問題,環保市場發展較慢。治污手段依賴向污染企業征收排污費,這與日趨緊迫的環保需求不相符,亟須市場機制來推動減排工作。
建立相應制度是治理關鍵所在
建立工業綠色GDP核算體系,引導觀念轉變。現有資源、環境不允許我國再走“先發展,后治理”老路。我國在發展經濟同時,兼顧環境保護,走可持續發展之路。國家統計局提出修訂GDP核算體系,有研發支出計入GDP等五個方面的改進,形成《中國國民經濟核算體系(2014)》。其中,除了算研發等“加法”項目,建議考慮環境污染這樣的“減法”項目,在工業GDP中扣除資源損耗部分、環境污染成本,形成工業綠色GDP核算體系。引導地方政府成為中央政府防治大氣污染的重要支撐力量,實現工業企業的可持續發展目標。
發揮財稅和法律杠桿效應
首先,發揮財稅引導作用。一是完善稅制改革。加快推進環境費改稅工作,將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社會成本,內化到企業成本和市場價格中,通過市場機制分配環境資源。在資源稅改革方面,建議加快開征碳稅,先行將煤炭、焦炭及相關涉煤燃料產品納入征稅范圍,根據不同產品的污染程度制定稅率,對高污染產品采取高稅率政策;二是落實財政補貼和減稅政策。重點向示范性技術和項目傾斜,包括重點領域、行業的關鍵減排技術;三是發揮政府采購的示范效應。政府優先采購新能源汽車、節能汽車等減排產品,強化對節能減排產品的財政支持,激勵企業生產向綠色產品方向發展。
利用法律手段規范企業行為。一是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從排放總量、持續時間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等主要污染物對環境危害最大,但這類污染物被排除在危險廢物范疇之外,難以有效追究環境污染罪。建議將工業廢氣主要污染物納入危險廢物名錄或鑒定為有害物質;二是加強執法力度。對于主觀持續釋放工業廢氣污染,并造成重大社會后果的企業相關責任人,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撬動社會資本參與治污
首先,規范金融部門投資。強化綠色信貸政策執行力度。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環境違法的企業及項目進行信貸控制。政府部門繼續完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名錄的針對性,通過與金融部門建立環境信息溝通機制,促使銀行減少對“雙高”產品的信貸支持。其次,強化偏向環境友好型產業的金融激勵機制。通過銀行環境績效評估、環境信息披露、綠色信貸排名機制以及綠色信貸業務稅收優惠等政策,扶持環保產業發展。再次,開展財政貼息貸款扶持政策。對于大氣污染防治項目、企業工藝改進和清潔生產改造、能源結構調整和清潔能源行業,可以給予財政貼息信貸支持,鼓勵工業企業減排。
促進排污權交易制度發展
基于市場機制的排污權交易制度,以較低的社會成本完成減排目標,探索出適合國情的排污權制度。一是推進排污權交易體制創新。我國開展排污權交易試點工作,積累了二氧化硫、碳、粉塵等交易經驗。目前排污交易法規不足,排污配額分配方法不完善,排放監測和監管能力不足,需要推進排污權交易試點工作,探索制度創新;二是做好全國范圍內主要污染物排放核查和監測工作。建議在部分省市試點經驗基礎上,加快完成全國碳、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核查和排放監測等工作,為將來構建全國統一市場做好基礎準備工作;三是確立排污權交易法律體系。大氣污染防治法中僅有關于排污許可證的一般規定,排污權交易缺乏法規支持。建議明確排污權有償取得和排污交易的法律地位,結合試點省市工作經驗,制定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權有償取得實施管理辦法、排污交易監督和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確保排污權交易有法可依。
來源:國際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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