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簡述:2013年09月27日,國務院(國發〔2013〕38號)正式批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以下簡稱“《方案》”),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于29日正式掛牌成立。《方案》中第三項任務——推進貿易發展方式轉變對如何推動貿易轉型升級給出了具體內容。此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其中有八條與貿易業務的開展息息相關,涉及貿易轉型、交通物流、進出境便利化和融資便利化等多個方面。
總的來看推進貿易發展方式轉變是自貿區成立的六大任務之一,雖然《方案》及《辦法》中涉及的細則及具體的管理辦法眾多,但核心思想是通過國際貿易的便利化、行政管理的高效化、金融市場的適度自由化來推動國際貿易乃至整個中國經濟轉型升級。對于商貿流通領域,未來上述政策的具體實施有望降低區內貿易企業的運營成本及資金成本,同時離岸貿易及轉口貿易巨大的發展機遇也為行業內企業的轉型與發展開辟了新的空間。
事件熱點
經歷數月的籌備,2013年09月27日,國務院(國發〔2013〕38號)正式批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于29日正式掛牌成立。《方案》中第三項任務——推進貿易發展方式轉變對如何推動貿易轉型升級給出了具體內容。而根據以往全球自貿區建設先例并結合上海市的特點,內容中提到的國際貿易結算中心、離岸貿易等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

自貿區與傳統保稅區區別,以及對相關的轉口貿易、離岸貿易等熱點相關概念解讀
自貿區與傳統保稅區的區別
1973年國際海關理事會簽訂的《京都公約》將自貿區定義如下:“指一國的部分領土,在這部分領土內運入的任何貨物就進口關稅及其他各稅而言,被認為在關境以外,并免于實施慣常的海關監管制度。”
除設立目的、配套政策法規之外,上海自貿區與過去國內傳統的各類保稅區的最大不同體現在“境內關外”的特殊海關監管制度。保稅區由于屬于“境內關內”,保稅區內外的貨物進出等經營活動仍然受到海關的監督管理;而自貿區政策的核心邏輯是簡化手續、降低成本,實現了“境內關外”,在區內免除海關通常監管,即“一線放開,二線管住”。所謂“一線”,是指自由貿易區與國境外的通道口,“一線放開”是指境外的貨物可以自由地、不受海關監管地自由進入自由貿易區,自由貿易區內的貨物也可以自由地、不受海關監管地自由運出境外;所謂“二線”,則是指自由貿易區與海關境內的通道口,“二線管住”,是指貨物從自由貿易區進入國內非自由貿易區、或貨物從國內非自由貿易區進入自由貿易區時,海關必須依據本國海關法的規定,征收相應的稅收。

轉口貿易與離岸貿易概念
轉口貿易指兩國的進出口貿易是通過第三國的中間商把貨物轉手來完成的貿易方式,如下圖所示,一個簡單的轉口貿易的流程為①A國的公司a與B國的公司b達成貿易意向,但由于種種原因(貿易壁壘、反傾銷稅、運輸能力等等),公司a無法將其產品直接出口至公司b或者面臨很高的成本;②公司a通過轉口貿易的方式先將貨物轉運至公司c(一般注冊于自貿區、自由港,擁有便利的通關條件和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③再由公司c(一般為貨運代理公司,負責貨物轉運全過程的綜合協調)將貨物出口至公司b,根據實際需要貨物在轉口港內可能經歷分類、混合、改裝、加工等。根據進口國資金、海關管制情況的不同,資金結算可通過第三地周轉支付,或由a、b公司直接結算。

離岸貿易則是綜合全面的降低企業進出口運營成本的國際貿易操作方式,與轉口貿易屬于平行的概念,目的性(更多側重資金的低成本和結算的便利性)以及參與方和貿易發生的地點決定了是否轉口貿易和離岸貿易。離岸貿易雖然可以涉及到轉口及轉運,但其核心要素是業務的資金結算,第一種情況下,以上圖為例,整個轉口貿易中所涉及的資金結算也均在轉口港完成,那么該貿易方式即屬于轉口貿易也可以定義為離岸貿易;另一種情況,以下圖為例假設另有離岸結算中心公司d負責貿易中的訂單簽訂及資金集中結算,公司a、b、c之間進行的轉口貿易則為整個離岸貿易中的轉口、轉運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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