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農產品流通的市場化、開放化、國際化進程的加快,農產品價格波動正在受到越來越多復雜因素的影響。因此,必須首先注意區分特定農產品價格上漲的主要原因,否則,貿然實施調控政策,南轅北轍還是好的,通常的后果是火上澆油。
雖然改革開放以來所出現的幾次比較嚴重的通貨膨脹,在現象上多是從糧食等大宗農產品價格上漲開始的,但是,并不能因此就將農產品尤其是糧食價格上漲視作“通脹”的源頭。農產品價格上漲往往是農用生產資料價格和人工成本的大幅上漲引起的——而農產品價格上漲往往是通貨膨脹的結果。如果為控制“通脹”而采取包括刺激供給在內的措施去人為壓低農產品價格,勢必在長期中引發幅度更大、頻度更高的價格波動,形成惡性循環。
過去幾年發生在蔬菜、豬肉市場類似的教訓,今后應盡可能避免。或許,在未弄清楚農產品價格波動原因前,最好的調控措施就是不采取任何措施。
承認農產品市場復雜性
中國不僅是農產品生產大國,也是農產品貿易大國,對農產品市場和價格調控政策的分析,也不能局限于國內,也不能停留在短期的和靜止的視角,必須承認,在一個開放的、動態的、高度復雜的農產品市場中,找準價格波動原因和出臺恰當調控措施的困難。正因為如此,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對于農產品市場,不要過于頻繁地隨意出臺直接干預政策,而應該盡可能保持謹慎,在實施更有針對性的調控措施方面多想辦法。
要實現精細化分類調控。不同農產品的價格波動特征與影響因素差別很大,調控政策也應有差別,因而必須區別不同種類的農產品,實施有針對性的精細化分類調控措施。不僅發達國家是這樣做的,在很多發展中國家也是采取分類調控政策。以印度為例,印度農產品市場調控政策主要分為兩種:第一種是所謂最低保護價制度。由專業的“農產品成本和價格委員會”根據農產品成本并考慮到工農產品比價、作物之間的比價及供需狀況、農民的合理利潤等因素,每年向政府提出關于農產品支持價格的建議,然后經政府確定并在收獲前正式公布,該價格即為最低保護價(政策的支持對象,最早是小麥、大米、玉米等糧食作物,后來逐漸擴大到黃麻、大豆、油料等24種農產品)。第二種是所謂“市場干預計劃”,即對于那些未受到最低保護價政策支持的園藝產品和其他農產品,如果一種產品的價格低于特定的“經濟水平”,政府就會通過不超過生產成本的干預價格來購買此商品(政策支持對象主要有柑橘、蘋果、油椰子、馬鈴薯、紅辣椒、檳榔、生姜和洋蔥),計劃執行產生的損失由中央和各邦政府共同承擔。印度的經驗對于中國今后實施精細化分類調控是有一定借鑒價值的。近年來,我國在蔬菜和豬肉市場調控中所遭遇的種種尷尬,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簡單套用糧食市場干預的經驗,片面強調增加供給。
要盡量把握農產品的周期性特征與調控時機。由于農產品供給本身的周期性(有些農產品還要面對需求的周期性),決定了絕大多數農產品都是周期性商品。周期性商品最困難之處不在于周期性本身,而在于周期的長度和周期波動的波動幅度、波動頻率。如果不能較好地把握(其前提是進行比較嚴謹的研究與預測)以上幾個方面,價格調控必然是盲目的,有時反而會加劇價格波動的幅度和波動的頻率,加大供求失衡的程度。這些年來,我國在豬肉市場、蔬菜市場、棉花市場以及部分糧油品種方面的調控措施,不少都陷入這樣的尷尬,其中一個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未能很好地把握周期性商品的波動幅度、波動頻率、波動規律。
要注意政策間的協調與配套。當前,雖然確保農產品供給仍然是重要的政策目標(往往被決策層擺在第一位置),但提高農業生產率和提高農民收入應該成為更重要的目標。在制定相應政策時,必須注意政策手段與政策目標的配合。
調控模式必須進一步改良。一是應明確農產品市場調控的主體,實現調控主體的一體化決策。當前,我國農產品價格調控的現實是,農業部負責生產,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負責價格,農發行負責資金,中儲糧負責托市收購,這種調控主體權力分散、含糊不清的格局,不利于高效調控,也不利于明確責任,決策質量難以保證,貽誤調控時機在所難免。二是應盡快實現調控的專業化與機制化。當前我國對農產品市場的調控類似于“騎驢看唱本”和“一事一議”,缺乏堅實的決策支持體系,決策的專業性與機制化是不充分的,這是造成我國農產品市場調控政策不僅僅沒有平抑價格波動,反而加劇價格波動幅度和波動頻率的基本原因。今后農產品市場的調控政策,應該交給比較專業的委員會或獨立研究機構,在嚴格論證的機制和程序下,加強相關的政策研究儲備和相對完備的政策預案,以免在農產品價格出現異動時限于被動和被迫決策。三是應該有更開放的決策態度。當前的決策咨詢過于強調退休官員和部門官員的傾向性意見,今后應該更加重視獨立學者、基層干部、企業家和農民的意見,減少決策的主觀性和隨意性。
盡快調整CPI統計口徑
提高農產品和食品價格上漲預期,并加大投資提高農產品產出,是緩解農產品價格波動的有效途徑。農業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分析小組2011年的一份研究報告中也指出,在主要農產品供求處于“緊平衡”的形勢下,保持農產品價格適度上漲,對于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保障農產品有效供給、促進農民增收有積極作用。然而,近年來,政府對農產品市場仍然采取了頻繁的調控措施。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以農產品為重要組成部分的食品消費在消費者支出中所占權重超過三分之一,農產品價格的大幅上漲雖然在總體上有利于農民增收,也有利于更好地確保糧食安全,但考慮到CPI的上漲壓力,決策層有可能會在權衡取舍中出臺控制大宗農產品價格上漲的種種措施(比如限制出口、拋售并不寬裕的儲備等)。但是,如果將政府宏觀調控的標的瞄準核心CPI而不是目前這種包含食品價格的CPI的話,決策層的壓力就會小很多,這樣必然會提高對農產品價格波動的容忍度,從而最終減少對農產品價格的過分關注并減少對大宗農產品市場的頻繁干預,將更加有利于農產品市場與農業的健康發展。因此,建議國家統計局盡快調控CPI統計口徑(調整過高的食品支出權重),并盡快推出不包括食品和能源支出在內的“核心CPI”以更好地輔助宏觀經濟決策。
除了決策層要提高對農產品價格上漲的容忍度外,還應該通過適當強化一些“消極”的應對政策(主要是通過增加對城鄉低收入居民的財政補貼)來提高消費者對農產品價格上漲的容忍度。當糧價、菜價上漲后,并非所有的居民都需要補貼,補貼對象應僅限于由于糧價、菜價上漲對其基本生活影響很大的城鄉低收入群體。應進一步完善各地對低收入戶的補貼機制,可考慮錢克明研究員所建議的“雙聯動”的價格形成機制:即農產品價格與農業生產成本以及城鄉低保水平形成聯動,形成一個動態的平衡。(徐振宇)
來源:中國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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