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簡述:2013年8月31日,國家發改委出臺了《國家發改委關于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和《國家發改委關于調整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標準與環保電價的有關事項的通知》,其中對光伏發電補貼機制進行了明確,并對可再生能源補貼的征收標準進行了調整。
上述政策與今年七月以來與光伏發電有關的政策具有一致性。從這一系列政策內容來看,國家扶持光伏行業發展的政策導向明確,且隨著上述政策的出臺,包括規劃發展目標、補貼標準、補貼期限、資金來源在內的一系列扶持光伏發電行業發展的政策體系已基本完善。
具體來看,根據中債資信測算,受益于近兩年光伏組件價格的大幅下跌,在行業平均上網電價下調的情況下,行業整體盈利空間仍有所擴大,行業盈利能力將有所增強。而受益于國家補貼和自身較低的建造、運營成本,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具備較強的經濟性,受此影響,預計短期內我國光伏發電行業的發展將明顯提速。
2013年8月31日,國家發改委出臺了《國家發改委關于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和《國家發改委關于調整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標準與環保電價的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調整通知》”)),對光伏發電補貼機制進行了明確,并對可再生能源補貼的征收標準進行了調整。
隨著《通知》的出臺,國家對光伏發電行業的扶持政策已基本完善
在此次發布的《通知》中發改委明確規定對光伏電站實行分區域的標桿上網電價政策,根據各地太陽能資源條件和建設成本,將全國分為三類資源區,分別執行每千瓦時0.90元、0.95元、1.00元的電價標準。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行按照發電量進行電價補貼的政策,電價補貼標準為每千瓦時0.42元。分區標桿上網電價政策適用于今年9月1日后備案(核準),以及9月1日前備案(核準)但于2014年1月1日及以后投運的光伏電站項目。標桿上網電價和電價補貼標準的執行期限原則上為20年。而在《調整通知》中,國家將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電價由原來每千瓦時0.8分錢提高至1.5分錢(除居民生活和農業生產以外的其他用電)。

綜合來看,上述政策與今年七月以來與光伏發電有關的政策具有一致性。從這一系列政策內容來看,國家扶持光伏行業發展的政策導向明確,且隨著上述政策的出臺,國家扶持光伏發電行業發展的政策體系已基本完善,具體來看:
1.規劃發展目標方面。2012年9月《太陽能發電發展“十二五”規劃》中曾提出,到2015年底,太陽能發電裝機容量達到2,100萬千瓦以上。而今年7月份,《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提出中國未來三年每年新增的光伏發電裝機容量達到1,000萬千瓦左右,到2015年總裝機容量達到3,500萬千瓦以上,較上一目標提高了67%。而截至2012年末我國光伏發電總裝機僅為830萬千瓦,1,000萬千瓦的年均新增裝機超過了我國過去十二年光伏發電行業新增裝機的總和,這一目標的提出體現了國家擴大光伏發電裝機規模,促進光伏發電和光伏制造行業發展的總體思路。
2.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方面。雖然此次光伏上網電價較之前的1.00元/千瓦時的標準有所降低,但較今年3月份出臺的《<關于完善光伏發電價格政策通知>的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將全國分為四類太陽能資源區,分別施行0.75~1.00元/千瓦時上網電價的政策而言,此次《通知》明確將全國分為三類資源區,分別執行每千瓦時0.90元、0.95元、1.00元的做法減小了電價下調幅度,對行業的整體影響較小,且從調整范圍來看,此次調整適用于今年9月1日后備案(核準),以及9月1日前備案(核準)但于2014年1月1日及以后投運的光伏電站項目,對已投運的光伏電站不會造成沖擊。而對在建電站來說,考慮到過去兩年中光伏組件價格下跌50%以上,光伏企業初始投資成本下降30%以上的實際情況來看,此次電價的小幅下調不會對光伏發電企業的盈利能力產生顯著影響,且相對于兩年前投產的光伏電站來說,新投產機組受益于成本的下降,整體盈利空間將更大,項目的整體經濟性更高。
3.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補貼標準和范圍。《通知》規定對分布式光伏發電補貼標準為0.42元/千瓦時。該政策不但首次明確了國家對分布式光伏發電的補貼標準,且該標準較《意見稿》中0.35元/千瓦時明顯提高,滿足了業界對分布式光伏發電補貼的預期。同時,此前出臺的《關于分布式光伏發電實行按照電量補貼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電量補貼通知》”)將補貼范圍確定為“按電量給予補貼”,補貼范圍較《意見稿》中的“自用部分”明顯擴大。而補貼標準的提高和補貼范圍的擴大可提高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整體經濟性,從而對分布式光伏項目的發展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4.光伏電站上網電價和分布式光伏發電補貼期限。電價及補貼年限問題直接關乎光伏發電成本的回收,進而影響其經濟性,一直備受業界的關注。本次《通知》明確上網電價及補貼的執行期限原則上為20年,大大降低了光伏發電項目在經濟回報方面的不確定性。20年的補貼期限與光伏發電項目的自身折舊年限基本一致,這意味光伏發電項目在整個運行期間都享有國家相應的補貼政策支持,項目投資回收的保障程度顯著提高。
5.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的征收標準。我國在銷售電價中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為光伏電站和分布式發電的補貼資金來源,其充足程度直接影響國家相應補貼的到位程度,而征收標準則直接關系到補貼資金的充足程度。隨著我國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不斷增大,可再生能源補貼資金需求不斷增大,0.8分/千瓦時的征收標準已不能滿足補貼需要,截至2012年末我國可再生能源補貼存在約200億元的資金缺口,受此影響,我國部分地區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存在補貼不到位的問題,如截至2012年8月,青海省光伏發電企業累計發電8.75億千瓦時,但占上網電價71.8%的附加補助資金近7億元未做到及時發放。而本次標準的提高將使得可再生能源補貼基金的征收規模大幅提高,按照2012年全社會用電量(剔除農業和居民用電)測算,我國可再生能源基金每年將新增約300億元。受益于此,未來光伏發電項目補貼資金的到位情況預計將明顯改善,光伏電站的經營穩定性將明顯提高。
整體看來,國家近期一系列政策明確了光伏發電的補貼標準、補貼年限,并提高了未來的發展目標和增強了對補貼實際到位的保障,國家對光伏發電行業的扶持政策已基本完善,利好行業未來發展。
受益于光伏組件價格的大幅下跌,在行業平均上網電價下調的情況下,行業整體盈利能力將有所增強;受益于國家補貼和自身較低的建造、運營成本,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具備較強的經濟性;預計短期內我國光伏發電行業的發展將明顯提速
從此次政策調整對光伏發電項目盈利能力的影響來看,雖然此次大型光伏電站的整體上網電價有所下調,但考慮到過去兩年中光伏組件價格下跌50%以上,光伏企業初始投資成本下降30%以上的實際情況來看,相對于兩年前投產的光伏電站來說,新投產機組受益于成本的下降,整體盈利空間將更大。
在此,中債資信對行業的具體盈利能力進行了測算,假設:(1)組件價格下跌前項目建造成本為12,000元/千瓦,其中組件占比為75%;(2)兩年間組件價格下跌50%;(3)折舊年限為20年;(4)建造費用中65%通過銀行融資解決,貸款期限為20年,年利率為6.00%;(5)單位千瓦年維護費用為200元,含工資、大修費用等;(6)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造成本為大型光伏電站的95%,維護成本為大型光伏電站的75%;(7)區域大型光伏電站原上網電價為1.00元/千瓦時,調整后為0.90元/千瓦時,分布式光伏項目的含補貼電價為0.85元/千瓦時(假設分布式光伏發電替代居民用電,地區居民用電價格0.43元/千瓦時)。
通過對比可以發現,在上述假設條件下,雖然電站的上網電價下調,但受益于組件價格的大幅下跌,大型光伏電站的整體盈利空間大幅提高,區域新建光伏電站的盈利能力明顯提高。同時,即使在分布式光伏項目的含補貼電價低于大型光伏項目的情況下,受益于其相對較低的建造與運營成本,其仍具備較強的盈利能力,而在分布式光伏發電替代工業用電的情況下,其整體的經濟性更強。

總體看來,受益于光伏組件價格的下降,在行業平均上網電價下調的情況下,行業盈利能力仍將有所增強。同時,受益于國家補貼和自身較低的建造、運營成本,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具備較強的經濟性,在經濟性提高的前提下,預計短期內我國光伏發電項目的發展將明顯提速。
轉自:中債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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