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民收入倍增”應實現均衡的倍增


    作者:張茉楠    時間:2012-12-17





    “國民收入倍增”應是均衡的倍增,“倍增”的收入應是均衡的可支配收入。必須著力建立一種有利于提高和維護資源的配置效率和勞動效率的社會公平機制,所謀求的不是取得收入和財產分配的均等化,而應是取得收入的機會均等和創造收入過程中條件的均等。


      十八大報告提出:“要在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取得重大進展,在發展平衡性、協調性、可持續性明顯增強的基礎上,確保到2020年實現城鄉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這被稱為“國民收入倍增計劃”。


      這是中央首次提出居民收入增長量化指標,從定性目標到定量目標,尋求經濟增長與福利增長、財富增長與財富分配之間的平衡,其所具有的里程碑意義不言而喻。


      “國民收入倍增”是均衡的倍增十年內GDP翻一番的目標并非遙不可及。以2010年為基數,如果GDP在十年內保持7.1%的增速,基本能夠完成目標,達到790240億元人民幣。


      但是,問題關鍵在于“國民收入倍增”應是均衡的倍增,“倍增”的收入應是均衡的可支配收入。根據庇古的福利經濟學觀點,要實現更大的社會福利必須增加國民收入,同時在分配方面必須消除國民收入分配的不均等。


      中國歷來就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古訓,雖然絕對的平均主義并不切合實際,但是縮減貧富差距實現國民收入合理分配已經成為一個現實問題。


      從這個意義上講,十八大報告中提出的“城鄉居民人均收入”,重在落實“十二五”規劃提出的“居民收入增長和經濟發展同步、勞動報酬增長和勞動生產率提高同步”的要求。


      其實,包含實現“兩個同步”和提高“兩個比重”在內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人們最期盼的重大改革,不過,要想解決這個問題不僅涉及到初次分配的收入調節,還涉及到二次分配的財富分配調節。


      一般而言,貧富差距包括收入差距和財富差距兩個方面,收入差距是一種即時性差距,是對社會成員之間年收入的比較;財富差距則是一種累積性差距,是社會成員之間物質資產和金融資產的對比。


      從稅收本質上看,個稅是對收入所得一段時期的流量征稅,并非對額度巨大的資產存量的調整。因此,并不能根本上改變財富分配失衡的格局。


      國家統計局發布的調查數據,表明了我國分配差距不斷擴大的現實。數據顯示,城鎮居民最高和最低10%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從1985年時的2.9倍,上升至2005年時的9.2倍,而目前這一收入差已達到20倍之多。貧富分化擴大造成中國社會“兩頭大,中間小”的塌陷。


      應該講,當前中國財富分配失衡的程度要遠大于收入分配的失衡。中國財富向富人的集中度正以年均12.3%的加速度增長,是全球平均增速的2倍。


      財富分配的失衡比收入分配差距危害更大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國民經濟的蛋糕越做越大,一方面市場化正在加速,但是另一方面原有的權力體系也更加強化,某種程度的政府干預、權力尋租、資源壟斷正成為固化的權力體系。


      固化的權力體系已成為中國經濟社會矛盾的直接誘因,分配失衡、資源錯配、價格扭曲……讓市場經濟配置資源的信號失靈。


      事實上,我國在初次分配中存在許多不合理的收入擴大因素,最為突出的是各種形式的壟斷。那些掌握著壟斷性特權、壟斷性資源的人迅速聚斂了大量的財富。行政權力本身也是一種公共資源。因為掌握權力的人員可以利用行政權力來干預收入分配、資源配置和各種社會經濟活動,通過濫用權力和尋租等行為侵害其他社會成員的利益,發揮了巨大的財富調整力量。


      財富分配的失衡會比一般收入分配差距帶來的危害更大,因為它不僅進一步擴大了不同收入階層在財富創造和財富積累上的差距,即所謂的“馬太效應”,它將通過代際之間的財富轉移,強化代際之間的“分配不公”。


      由于資本要素在收入分配中的地位不斷上升,加之富人階層擁有的金融資產過多,就會出現貧者愈貧,富者愈富,這樣一來,可能導致投資與消費的內生性失調,因為,根據不同階層的消費彈性結構,收入層次較低的階層消費偏好高于高收入階層。


      因此,貧富差距越大,經濟將越發依賴資本積累和投資,而消費將被邊緣化,這將導致資產投資泡沫。而且,貧富的代際轉移也很可能將一個社會的貧富狀況固定化、結構化。


      解決分配失衡的藥方如何避免分配失衡的“馬太效應”不斷累積?中國的確需要更大的制度性改革,不過,所有的改革都是一種利益的調整,會觸及重重積弊,因此絕對是一項復雜而艱難的系統工程。


      首先,提高勞動報酬比重,扭轉初次分配失衡。初次分配包括資本所得、政府所得和勞動所得等三個部分。政府和居民、企業之間的收入分配造成的扭曲,可能是結構問題中非常重要的根源。


      在當前政府主導的經濟增長過程中,必然使得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越來越偏向于政府和資本,勞動報酬和居民儲蓄所占份額越來越萎縮。數據顯示,1997年-2007年勞動報酬占GDP份額從52.7%下降到39.74%,下降近13個百分點。因此,政府必須通過大幅減少宏觀稅負,以及建立國企分配制度和工資正常增長機制等措施才能實現利益的重新分配。


      其次,要從根本上遏制尋租收入和壟斷性收入帶來的收入分配不公,只有起點公平和過程公平才能保證最后的分配公平。打破壟斷,縮小行業間分配差距,必須著力建立一種有利于提高和維護資源的配置效率和勞動效率的社會公平機制,所謀求的不是取得收入和財產分配的均等化,而應是取得收入的機會均等和創造收入過程中條件的均等。


      再次,要在收入穩定增長機制方面,將初次分配與二次分配視為有機整體,強化“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我國再分配機制的“逆向調節”問題較為突出,所以,深層次改革不僅需要從再分配環節即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等總體水平及其合理結構入手,還要擴展到初次分配環節包括“工資、保險、福利”三位一體的薪酬體系和稅制的改革,實施“調高、擴中、提低”的戰略,以擴大中產階級的比重。


      第四,要強化稅收對貧富差距的調節機制。調高個稅起征點的稅收改革已經啟動,但這只是調整收入分配,國家要建立更加完備的財產稅收調節體系。


      最后,要通過財政支出的擴大提高社會整體的福利水平。與國際比較,我國社會保障支出水平長期偏低。據統計,上世紀90年代末以來,各主要西方發達國家政府的國民福利開支,一般占本國政府總支出的1/2到2/3,占本國國內生產總值GNP的20%-30%。而相比之下我國財政支出中的社保支出、醫療衛生支出、教育支出還有一定差距。2011年,我國財政預算中,教育、醫療、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三項總額為9105.49億,僅占當年財政預算總支出100220億元的9%。(本文作者為國家信息中心經濟預測部副研究員)

    來源:消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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