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一詞是由拉丁語發展而來的,其基本意思是指交易。契約是法律術語,它指的是兩個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或者有一個以上的當事人為一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允諾。換言之,契約或者是能夠用法律約束的立約人的合意,或者是能直接或間接用法律強制執行的允諾。
沒有契約就沒有法律,契約是法律的基礎。無論是從現今法津的產生還是從法律的制定過程來看,法律都和契約有著密切的聯系。中國農業社會,只有律,沒有法。律是一種處罰,是統治階級作為一種統治手段壓迫百姓的。所以在中國農業社會,老百姓幾乎沒有法的概念。法是一種制度,一種制約。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和深入,中國人的法律意識越來越強烈,普法教育使中國老百姓開始有了法的概念,并逐步改變了對法律的認識。我國現行的憲法是以經濟平等和自由為內核的市場經濟的產物。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意識是契約精神內涵的其中一個重要內容。所謂法律意識,從廣義上指人的主體關于法和法律制度的知識、觀點、思想、心態的總和。狹義上指人的主體對一定時期法及法律制度特征的評價和觀點。決定一個社會的法律意識的并不僅僅是經濟基礎。
就拿華美詐騙案舉例來說,詐騙罪是侵害公私財產的犯罪,是必須有被害人的犯罪。因此,明確被害人就是明確指控,不明確被害人,就會影響被告人和辯護人對指控罪名的辯護,會變相剝奪被告人的辯護權;民事委托行為混淆為假冒國有公司工作人員身份;混淆了青海鹽湖工業集團有限公司的“鹽湖股權”、鹽湖集團工業公司合并吸收ST數碼網絡股份有限公司后的“ST鹽湖股票(股份)”(后ST摘牌)以及上市的鹽湖集團與鹽湖鉀肥股份公司股權改革后的“鹽湖股票(股份)”;最為重要的,在支付了公平合理投資對價的前提下,在投資行為滿足了鹽湖集團融資目的的前提下,在投資行為客觀上對鹽湖的發展提供了積極貢獻的前提下,在沿湖集團使用案涉單位巨額投資款是完全符合契約精神即法律規定的;投資門檻即“鹽湖股權投資只能是國有企業”是的立論基礎則是違背契約精神的,也是對于我國法律精神的違背。
我國正在進行的社會主義建設是人類歷史上最偉大的事業,就法律意識而言,也必然要深刻地反映這個社會的變遷。鄧小平同志在總結歷史正反兩方面經驗基礎上,明確提出了要更新法律意識的觀點:“我們過去發生的各種錯誤,固然與某些領導人的思想、作風有關,但是組織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問題更重要。”“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當前我國正處在深刻的社會轉型過程之中,從傳統的法制系統向現代法制系統的轉變進而實現法制現代化,則是這一轉型的法律標志。這表明:市場經濟生活的統治形式和調控手段是法律,法律具體設定了市場運作的規則和原則,法律是衡量市場經濟關系主體行為的基本標準,市場主體的各種行為要受到一定法律規范的制約。
契約現象是現代法律的一種表征,體現了現代法律意識的基本精神,兩者具有內在聯系。首先,就主體對契約的自覺而言,契約是締約人自己為自己立的法律,這體現了法治的民主化和自覺化。法律與契約是有著內在聯系的。法律為契約提供指導、指明方向、規定準則。法律要社會化必須契約化,法律要生活化必須契約化,既然法律也具有契約化特征,契約對締約人來說本身就是法律。
其次,從契約的功能來說,契約是國家法律的彌補和完善,同樣體現了法治的民主化和自覺化。法是一種抽象性規范,這種抽象性表明的是人類有限的認識能力對無限世界的一種總體上的、近似的概括和把握,因此必須需要用契約來補充和完善。
第三,從契約對建立良好的社會秩序來看,也體現了法治的民主化和自覺化。契約作為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自由意志協定,它明確了當事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確定了有關人的社會關系。一項契約明確了一部分人的權利義務,確定一部分人的社會關系,無數契約就明確了全社會的權利義務,確定了全社會人的相互關系,因此契約也是社會關系和社會生活的調節器、穩定器,是社會有序化的重要工具。
契約精神被視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靈魂.中國要實現法治國家的目標,必須大力弘揚契約精神,使人們在交往中樹立契約意識、契約觀念。
來源:中國財經網
轉自: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及企業宣傳資訊,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