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衛生部等8部門發布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十二五”規劃》下稱《規劃》。《規劃》指出,我國將全面清理、整合現行食品標準,并于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相關標準的整合和廢止工作。2015年年底前,制定、修訂肉類、植物油、調味品、嬰幼兒食品、乳品、水產品等主要食品產品安全標準。
我國現行的食品標準種類繁多,既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和食品質量標準等,又有國家標準、部門標準和地方標準等,并且,各種各樣的標準還在不斷的制訂或修訂中。而標準過多過雜的現狀使得各種監管漏洞逐漸滋生。
中國的大豆產業雖然一次又一次地以“產業安全”為由希望得到國家的戰略重視,但國家如何從戰略高度給予產業援助卻一直沒有答案。
《中國產經新聞》記者發現,2009年,中國大豆產業協會曾以構建農業產業新體系為切入點與東北地區部分大豆產區和企業共同制訂過一份為期三年的《大豆產業發展機制創新試點工作方案》,將“綠色和有機”作為中國大豆產業的市場定位。但隨著試點工作在2011年的結束,本月初,東北地區又傳來了“國產大豆產業將全線崩潰”式的新聞。
記者就機制創新試點工作方案的內容致電在黑龍江大豆協會,希望就工作方案的實施效果采訪相關負責人,但只得到了“會與您聯系”式的答復。不過,在黑龍江大豆協會的網站上,記者發現了大量關于進口轉基因大豆安全性方面的文章。
安全評價標準和規范的缺失,或許從側面驗證了我國開展轉基因研究的極端重要性和緊迫性。
記者發現,早在1993年,當時的國家科委就發布了一份《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文件,規定該辦法適用于基因工程產品的使用,成立全國基因工程安全委員會。1996年,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農業部發布了《農業生物轉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實施辦法》。但記者沒有發現任何有關“全國基因工程安全委員會”的歷史資料。
加入WTO后的第一年,國務院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公布實施《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一次明確提出了“生物安全”的概念,“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由農業部門負責,而“轉基因食品衛生安全”的監督管理由衛生部門負責。該條例規定“國家建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制度”和“標識制度”,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制定生物安全評價的“標準和技術規范”,負責頒發“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也就是對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和進口、出口活動的每一環節都設立了“行政許可”。
該條例的第三十三條針對“境外公司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農業轉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同樣設立了“行政許可”,但安全評價的“舉證責任”完全推給輸出國或地區,包括官方性質的“已經允許作為相應用途并投放市場”、學術性質的“經過科學試驗證明無害”以及第三方認證性質的“技術檢測機構檢測,確認不存在危險”。
雖然基因工程最早是在20世紀70年代的美國研究實驗室中產生的,但自1986年開始,美國聯邦政府就開始對生物技術行業撤銷管制和監督:1992年,在一項總統行政命令中,老布什裁定所有的轉基因植物和食品與同品種的傳統植物“實質上相同”,這意味著轉基因農作物可以逃避生物化學和毒性檢測。對于這一裁定,此后歷屆美國聯邦政府都表示支持,美國聯邦政府一直將轉基因食品看作天然食品的補充,認為沒有必要進行特殊檢測,甚至被列入WTO的實施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協議之中。一旦有國家禁止轉基因生物進入人類食物鏈,按照WTO的實施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協議,將被美方視為“不公平貿易做法”;如果有國家要求標明轉基因食品,按照WTO的實施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協議,則被美方視為設置貿易的技術壁壘。
根據中國法律,大豆是“農產品”,也是“食品”,更是“食用農產品”。雖然早在2001年衛生部就發布了2002年7月1日開始生效的《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但作為具體措施的轉基因食品專家委員會和相關的規程以及標準“同樣”沒了下文。反倒是作為《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替代物”的《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于2007年出臺了配套的《安全性評價規程》,但衛生部隨后的公告中沒有顯示受理過與轉基因相關的食品品種。
所以說,中國大豆自己的技術壁壘迷失,絕非“一日之功”。(佟文立)
來源:中國產經新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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