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汽車企業回歸質量遠點任重道遠


    時間:2012-04-27





    今年2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據透露,《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已經列入國務院立法計劃,意味著這項事關汽車質量安全的重要立法工作,已經離消費者越來越近。


    汽車召回制度升級


    早在八年前,汽車業內人士、全國人大代表曾慶洪就曾以“建議中國實行汽車召回制度”的提案出現在公眾視野。那時候,中國汽車保有量還遠遠沒有像現在這么龐大,人們對汽車召回的名詞還略感陌生。但今年2月初,由國務院法制辦發布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使得汽車召回被重新提上日程。醞釀了整整八年的制度即將在眾望中落地,八年的奮戰和磨合究竟能否讓這一制度落地生根?


    關于這次《條例》,多方均理解為是汽車召回的一次徹頭徹尾的“升級版”。“從這次征求意見稿里可以看出,召回內容明顯擴大了。”在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學系副主任吳景看來,幾次修訂都有不同的補充,這回的新稿進步還體現在不再區分國內還是國外的生產商,均采取一視同仁的措施。因為征求意見稿里還明確說明,在中國市場上銷售汽車的國外企業也同樣納入到監管范圍。


    《條例》中其他的亮點也引起了各方解讀。按照《條例》規定,“汽車生產經營者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應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存在缺陷的汽車產品,并實施召回。拒不對缺陷產品實施召回,情節嚴重的可直接吊銷相關許可。”家在上海的劉先生說:“以往幾乎看不到這種嚴厲的處罰,但這次似乎表示出政府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的決心。”此外,對于已經換過三次私家車的劉先生來說,這次《條例》中“任何人可以投訴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的規定也是對作為車主較為有力的保障。可見,懲罰力度的提升對于消費者來說是一種無形的保障,背后也是對汽車召回的不斷細化。


    上海一汽車4S店的店員王先生認為,《條例》給進口車的銷售商帶來了不小的壓力,因為按規定,汽車廠商應建立并保存有關汽車產品和汽車產品初次銷售的車主信息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如果未按照規定保存有關汽車產品車主信息記錄的,最高可受到20萬元的罰款。


    據悉,由于多方的呼吁,有關汽車出廠時隨車裝備的輪胎也被納入到生產者負責召回的范圍。因為輪胎對于整車來說,是非常重要的配件,維系著車主的安全。另外,隨之公布的汽車三包也從另一個側面“展示了政府有關部門保護汽車消費穩步健康發展的決心”。


      轉自: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及企業宣傳資訊,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

    ?

    版權所有: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京ICP備11041399號-2京公網安備11010502035964

    www.色五月.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