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巨資”打造的生豬企業緣何“流產”?


    作者:劉又元    時間:2012-03-01





    宣稱投資5000萬美元,年出欄生豬20萬頭的一家農業企業,曾于2008年6月16日在湖北荊州高店村舉行“高調”的奠基剪彩儀式。幾年過去了,該企業卻因“資金問題”而流產。由此引發的債權債務該由誰來埋單?

      2007年,香港寶隆國際企業控股有限公司經與荊州市政府洽談,計劃在荊州投資5000萬美元,年出欄生豬20萬頭的生豬企業,這一項目得到市政府的高度重視,迅速落戶該市荊州區川店鎮高店村,相關部門在短時間內辦理了立項審批手續,該公司也在荊州注冊了寶隆農業開發荊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隆公司,法人代表為黃再萍。注冊資金2000萬美元,第一期到賬資金306萬美元。

      2008年1月22日,川店鎮人民政府與寶隆公司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將川店鎮高店村部分荒坡地用于豬場建設,占地約500畝,合同規定租期50年,每畝租金250元,共計625萬元,簽訂合同后先付20年租金250萬元;1月24日,雙方簽訂補充協議,又約定“在乙方向甲方交納100萬元后即生效。”與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同年4月3日,荊州區國土局川店所收取寶隆公司一年兩萬元的土地使用費,并簽訂了《集體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書》荊土租2008005號。收取該費用依據是什么?該所劉所長對《中國產經新聞》記者稱;“國土局是事業單位,沒有撥款,該土地利用已備案。”

      2008年6月16日,寶隆公司舉行了隆重的奠基剪彩儀式,隨后,寶隆公司付清100萬元租土地費后,開始招商建設。誰知開工不到兩月,不是當地村民索要補償款,就是建筑商索要工程款,為籌措資金寶隆公司法人代表黃再萍采取收取“工程保證金”進行融資,由于被借款人擔心寶隆公司沒有能力償還,便上訪舉報,2008年8月29日,當地公安部門以涉嫌“抽逃出資” 將黃再萍收審。

      如此“巨額投資”,為何沒有錢支付租地與工程款?時任川店鎮鎮委書記、現任區招商局局長的鄧德友告訴《中國產經新聞》記者:“黃再萍是否有資金,當初我們沒有去考察,因這一項目是荊州市、區領導一層層交辦下來的,沒有懷疑,后黃再萍被公安局收審,項目是否繼續,我們兩頭為難。”

      黃再萍被公安局收審期間,川店鎮為了繼續招商引資,2008年9月4日到看守所將一份《關于自愿退出川店養豬場項目的請求》讓黃再萍簽字,其中有一條顯示:“本人無經濟能力自愿放棄寶隆農業開發荊州有限公司在建項目,并終止荊州川店鎮政府的土地承包合同,由川店鎮重新招商。”事后“相關資料”顯示:黃再萍不予認可。

      2008年9月28日寶隆公司為甲方與荊州市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為乙方以下簡稱古城建筑簽訂了“養豬場建設總承包合同”。寶隆公司黃再萍為了及時籌措資金,又與古城建筑簽訂了“借款、墊資、抵押”的補充合同,10月13日并經荊州區川店法律服務所見證認可2008荊川法見字第013號.

      據了解,這一項目是湖北天門商人胡艷陽借古城建筑的資質簽訂的合同,按程序古城建筑與胡艷陽也簽訂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合同》,并授權胡艷陽為豬場飼料工程項目部項目經理。

      胡艷陽向《中國產經新聞》記者反映:“司法認證當天向古城建筑劃款100萬元,古城建筑又將款劃給川店鎮鎮政府,重新開工后,發現上當受騙,就沒有投錢。”

      “當初黃再萍被關押后,堅稱有錢,我們就與公安商量,進行監視居住,繼續完成工程項目,該項目屬農業企業,如做成后,一可申請國家補貼支持、二可申辦國家發展銀行貸款等政策資金扶持。”這是時任川店鎮鎮委書記鄧德友針對《中國產經新聞》記者提問時說的。

      2009年9月19日,黃再萍再次被當地公安逮捕,后因江西“虛報注冊資金、合同詐騙、信用卡詐騙”由南昌警方關押調查,2011年3月黃再萍被判刑入獄。

      川店鎮生豬企業流產后,川店鎮政府又將這一土地租賃給一公司養雞。記者在現場看到,用水泥鋪設的路已通向廠區,第一期辦公房、倉庫、雞舍全是由鋼筋、水泥、紅磚做成。該做法是否改變土地性質?對此,本報將繼續給予追蹤報道。(劉又元)

    來源:中國產經新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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