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首部電商法呼之欲出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16-12-27





      虛構價格、炒作信用、假冒商品、快遞糾紛……蓬勃發展的電商和網購中出現的種種問題,亟須規范。


      12月19日,電子商務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草案提出,電商經營主體應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但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以個人技能提供勞務、家庭手工業、農產品自產自銷的,不需要工商登記;電子支付服務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造成電子支付服務接受者損失的應當賠償;電商經營主體不得騷擾或者威脅交易對方,迫使其違背意愿作出、修改、刪除商品或者服務評價,違反規定最高可罰50萬。


      現狀


      電商交易安全亟待加強


      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呂祖善作草案說明時表示,“十二五”期間,電子商務年均增長速度超過30%。2015年,我國電子商務交易額超過20萬億元;網絡零售額3.88億元,其中實物商品網上零售額3.23萬億元,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比重達到10.8%;電子商務交易市場規模躍居全球第一;電子商務就業人員達2690萬人;互聯網對中國經濟增長的貢獻率達到7%。


      當前,電子商務發展也面臨一些突出矛盾和問題:一是法律體系和商業規則有待完善;二是市場秩序有待規范,交易環境需要健全完善;三是管理體制有待理順,交易安全保障亟待加強。近年來,許多全國人大代表也提出議案和建議,希望加快電子商務立法。2013年12月,全國人大財經委牽頭開展電子商務立法工作。


      呂祖善表示,電子商務法立法,旨在解決電子商務發展中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建立開放、共享、誠信、安全的電子商務發展環境。草案著力解決電子商務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將近年來一些成熟的經驗做法上升到法律作為制度確定下來。


      草案分總則、電子商務經營主體、電子商務交易與服務、電子商務交易保障、跨境電子商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共八個章節九十四條。


      熱議


      監管的度在哪里?


      一些消費者和電商業者都對首次曝光的這部電商法草案表示歡迎,認為其將解決中國電商產業長期缺乏專用法律,法律解釋不夠明確的尷尬局面,不過也有電商觀察人士擔心其是否存在政府監管過多的問題,可能會影響市場發展。


      有曾參與草案相關工作的律師公開表示,不論刷單、刷信譽,還是刪除差評,均會擾亂市場秩序,如果這樣的現象大量存在,就會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的環境,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阿里巴巴公關部人士回應說,草案目前還在審議階段,不適合馬上發表評論。母嬰電商貝貝網相關負責人表示,依法規范行業的發展,對整個電商行業自然是非常利好的。他認為:“草案對包括電子商務經營的主體責任、交易與服務安全、數據信息保護、維護消費者權益等方面的內容都提出了規范建議。規范下的市場,是對電子商務行業的考驗也是護航,想必在法律法規的規范與推動下,平臺能更有力地扮演好其服務者與監管者的角色。”


      而電商觀察人士李成東也認為,草案規條填補了以往在監管時的一些法律缺失問題,有助維護消費者權益,但從細則來看,他感覺“政府監管得有點多”。


      “拿刷單刷信用刪差評來說,這個事實際上需要平臺去監管約束商家行為,而不是政府直接替代淘寶、京東來監管商家。據我所知,不管是阿里還是京東,都花了大力氣在打擊刷單,畢竟這背后影響到它們的廣告收入。”


      “政府得明白,不可能靠一部法律把所有問題解決。水至清則無魚,過分的監管肯定是不利于市場發展的。”李成東說。


      五大焦點


      焦點1 微商、網約車算不算規范對象?


      這些年,分享經濟、O2O、社交網絡、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由此產生的一系列問題,引起各界的不同看法和聲音。


      這些領域的活動,到底哪些屬于電商法規范的范疇?


      根據草案,電商法中所指的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進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務交易的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對商品交易或者服務交易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全國人大財經委調研室副主任施禹之指出,這里的經營活動一般指以營利為目的的持續性業務活動。如果自然人利用網絡出售二手物品、閑置物品和自產農產品,屬于偶然行為、不具有持續性的,不適用這一法律。


      業內人士認為,從廣義來看,在線保險、網上證券交易、網約車等都屬于通過互聯網進行服務交易的經營活動。但金融服務因有其特殊性,不是本法規范的重點,參照行業專門法律。


      “對電子商務范疇不用具體限定,也是考慮到電商快速發展和創新的現實,不應將其凝固化、停滯化。”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薛軍說。


      焦點2 “炒信”之風能否就此剎住?


      今年央視“3·15晚會”曝光了眾多網絡刷單的黑幕,多個電商平臺成為刷單重災區。由于生意火爆,不少刷單群換了個“馬甲”,照樣干得“風生水起”。


      刷單不僅誤導消費者,也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對行業的整體信譽損害極大。前不久,國家發改委等多個部委邀請阿里巴巴、騰訊、京東、58同城、滴滴出行等八家企業,共同簽署《反“炒信”信息共享協議書》,專門打擊網絡“炒信”行為。


      草案規定,不得實施損害電子商務信用評價的行為,包括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有償或者以其他條件換取有利評價的形式,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業信譽,以及發布不實信用評價信息等。


      “刷單目前主要由交易平臺依據自身制定的交易規則去治理,而工商部門因缺少技術優勢,難以及時發現證據。”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阿拉木斯指出,這次以立法的形式對炒信行為進行了禁止,有利于進一步明確炒信行為的法律責任,規范電商的經營活動。


      中國互聯網協會信用評價中心法律顧問趙占領指出,目前立法對于刷單行為主要規定的是賣家的法律責任,缺少對刷單產業鏈上個環節的規范,比如對刷單機構、提供虛假快遞或發空單的快遞公司缺乏專門規定,建議進一步細化。


      焦點3 消費者權益“保護門”能否打開?


      買到假貨投訴無門,找平臺還是找企業?網購商品延遲送達怎么辦?消費維權成為網購消費者的心頭之痛。


      草案中有多個章節和條款提出消費者權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章節提出“先行賠付”“保證金”等條款,要求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電商第三方平臺不能提供平臺內經營者真實信息的,消費者可以要求第三方平臺先行賠償。電商平臺與經營者協議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作為服務擔保機制的一部分。另外,在“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章節還對平臺的責任和義務作了專門規定。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文華教授說,草案的一大特點是更加注重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并對第三方平臺的義務和責任作了明確規定,包括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對平臺上經營者的監管義務等。


      “草案不可能也沒必要‘包攬天下’。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已有規定的內容,電子商務法原則上就不再加以規定。同時,對于不斷發展中的電子商務,草案也兼顧了現實性和前瞻性。”王文華說。


      草案還鼓勵建立電商在線爭議解決機制。阿拉木斯指出,這是與國際接軌的做法。不少電商交易屬于跨地域、小金額,一旦發生糾紛,到異地訴訟成本高、效率低,通過這一機制能更加高效便捷地處理糾紛。


      焦點4 信息泄露被“精準詐騙”如何防止?


      近日,“京東數據疑似外泄”引起熱議,折射出公眾對個人信息安全的擔憂。網上商城用戶信息與其他類型網站不同,下單時要填寫顧客的手機號碼、地址等真實信息,甚至涉及銀行卡等。不法分子一旦拿到這些信息,就很有可能進行“精準詐騙”。


      當前,存在倒賣網購訂單等個人信息的鏈條。記者向數據倒賣者詢價發現,個人信息會以“對詐騙是否有幫助”為標準定價:一手的、隔夜的京東網購訂單數據可賣到每條7元以上,時間越久越不值錢,因為“貨都到客戶手里了,就沒法行騙了”。


      電子商務法草案提出,電子商務經營者要建立制度提升技術手段,防止信息泄露、丟失、毀損,確保電子商務數據信息安全;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個人信息泄露、丟失、毀損時,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先要治理個人信息的非法交易,讓參與倒賣個人信息的各個環節都承擔責任。”商務部經貿政策咨詢委員會委員荊林波說,這一規定可謂抓住了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的“牛鼻子”。


      阿拉木斯指出,草案既明確了個人隱私保護的內容,又保證了必要情況下數據的使用,兼顧了數據保護和挖掘的平衡。


      焦點5 網上開店怎么征稅?


      與實體店鋪相比,網絡購物“不開發票,不交稅”幾乎是一種潛規則。目前,大型的B2C網站整體比較規范,偷稅概率低,但部分B2C、C2C模式的商家仍然不交稅。


      出現不交稅問題的核心在于,監管部門并不掌握一些電商平臺以及平臺上注冊企業的相關數據。中國人民大學副教授謝波峰指出,有關部門從平臺根本拿不到網絡交易的真實數據,相關政策也就無從談起。


      電子商務法草案規定,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電子商務經營主體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


      趙占領說,電商賣家只要存在經營行為就應該依法納稅,只不過當前電商中有一些是大學生或者低收入群體創業,國家沒有強制要求所有C2C商家進行工商登記并納稅,這個紅利期必然要過去的。


      網店經營者和電商專家建議,電商征稅不應該“一刀切”,要區分哪些是經營性行為,哪些是非經營性行為,比如有人偶爾在網上賣自己的產品也要求辦工商登記交稅就不合適,可以考慮根據交易規模和頻次,制定交稅標準。(綜合新華社、京華時報、新快報報道)


      轉自:中國水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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