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春天來了“冬眠”專利的蘇醒還遠嗎?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作者:吳艷 李雪    時間:2016-05-04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為我國科技成果轉化注入強大動力——春天來了"冬眠"專利的蘇醒還遠嗎?


      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熱潮下,一邊是創新成果快速涌現,一邊是大量專利束之高閣,破解專利轉化難這一長期困擾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難題變得迫在眉捷。繼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于2015年正式施行后,前不久,國務院又發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下稱《若干規定》),引起了社會各方的廣泛關注。專家認為,其中的一些舉措有的放矢,對于打破我國產學研合作中的壁壘和障礙,推進我國技術市場的良性發展意義重大,本報特選取部分重大舉措,邀請專家進行解讀。


      舉措一 取消審批程序


      相關規定:第一條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不需審批或者備案。


      專家觀點:“以前,按照《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對專利等職務發明成果的處置,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審批不得自行處置。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主要依靠政府財政支撐,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轉化本來就有‘國有資產流失’的‘緊箍咒’和恐懼癥,相關單位及個人在這方面謹小慎微,縮手縮腳,相關審批、備案手續又繁瑣、冗長,嚴重壓抑或阻礙了科技成果的及時實施和成功轉化。”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陶鑫良告訴本報記者。


      長期在研究機構管理科技成果的沈陽材料科學國家(聯合)實驗室主任助理李秀艷也對本報記者表示,科技成果若按以往的審批流程進行轉化,通常需要1年至2年的時間,但市場需求瞬息萬變,層層審批束縛了高校和科研院所職務發明成果轉化的能動性,真正有效轉化的科技成果并不多。


      “《若干規定》明確指出,高校、科研院所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其科技成果,不需審批或者備案。政府轉變職能,把決定權真正交給市場,對于中國的專利轉化而言是一次歷史性變革。”中國技術交易所總裁郭書貴告訴本報記者。


      但郭書貴同時認為,全面下放審批權限后,一些單位負責人可能會擔心轉化成果過程中一旦出現相關風險,將承擔道德責任。他建議,可以進一步發揮技術交易市場的作用,通過公開的市場渠道進行科技成果掛牌交易或成交信息公示,以有效規避相關風險,消減單位負責人的擔憂。


      舉措二 明確收益分配


      相關規定:第二條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單位,扣除對完成和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和報酬后,應當主要用于科學技術研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在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中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員,獲得獎勵的份額不低于獎勵總額的50%。


      專家觀點:近年來,我國高校、科研機構的專利申請及授權數量穩步增長,但是大多數專利未能走出實驗室找到“好婆家”,而處置權、收益權不明確正是導致出現這一狀況的主要原因之一。


      中國科學院知識產權與技術發展研究室主任宋河發介紹,以前,按照《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于國家所有,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科技成果轉化轉讓收入在扣除給個人的獎勵后須如數上繳。這極大地抑制了科技人員創新的積極性。


      “成果轉化收入全部留歸單位,扣除給科研人員的獎勵和報酬后,應當主要用于科學技術研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這就明確了轉化收益的處置權和用途,將大大調動科研單位的積極性,對成果轉化工作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科研帶來收益,收益促進科研,這將有助于形成一個新的良性循環。”李秀艷興奮地說。


      “同樣,不低于總額50%的獎勵,也將大大激發科研人員轉化成果的積極性。以前科研人員獲得獎勵比例較低,多數是為項目而研究,對科研成果是否轉化關注不多,現在他們可能會在研發階段就考慮市場轉化和經濟效益了。”李秀艷表示。


      宋河發也認為,《若干規定》中給科技成果發明人提高獎勵比例是非常好的。但他同時指出,獎勵比例也不應過高。促進科技成果轉化除了依靠科研人員外,科研單位、機構、團隊或是運營模式也都起著關鍵作用。給個人過高的獎勵,單位收益會受影響,科研人員也有可能更熱衷成果轉化,而忽視基礎研究工作。


      舉措三 激勵創業創新


      相關規定:第七條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科技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征得單位同意,可以兼職到企業等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或者離崗創業,在原則上不超過3年時間內保留人事關系,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專家觀點:此前,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高校和科研機構大部分都是事業單位性質,而科技成果轉化屬于經營性資產轉化,事業單位與經營性行為的銜接不暢,導致科技成果轉化驅動不足。”李秀艷表示。


      在陶鑫良看來,無論是“在崗兼職”還是“離崗創業”,都是在為科技人員量身定做其科技成果轉化的最佳環境,讓他們選擇最適合自己的科技成果創新及其實施轉化的最優路徑,打造了多元化、多樣性的科技成果轉化生態,使得科技人員在創新上“人盡其才”,在科技成果轉化上“各得其所”。


      北京化工大學常州院副院長吳浩也認為,允許科研人員到企業兼職及離崗創業,給科研人員提供了“第二條道路”。“對于科研人員到企業兼職,最顯著的作用就是讓科研人員直接在一線推動成果的產業化,可以將研發、轉移轉化、產業化工作有機結合起來,更好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科研人員在企業兼職,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企業的消化吸收能力和自主創新能力,為企業帶來直接的科技和人才效益。”


      “科研人員是對科研成果最了解的人,也是對自己的成果產業化最有激情、最具‘原始推動力’的人。因此,離崗創業可以提升成果轉化的數量和質量,并創造一批有激情的創業企業。”吳浩同時指出,離崗創業也應按照市場規律進行,科研人員離崗創業一定要做好各方面準備,避免“水土不服”。


      舉措四 完善評價機制


      相關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門以及財政、科技等相關部門,在對單位進行績效考評時應當將科技成果轉化的情況作為評價指標之一;對單位科技成果轉化績效予以評價,并將評價結果作為對單位予以支持的參考依據之一。


      專家觀點:按照現有科技成果評價體系,基礎研究成果以論文發表及被引用情況作為評價指標,應用技術成果以技術指標、投入產出比和潛在市場經濟價值等作為評價指標。“在這一評價體系下,科研項目多少、專利申請及授權數量、發表學術論文篇數和科技成果獎項等構成了科研人員的主要考評指標,高水平論文和承擔的國家科技項目更是評價的重中之重。因此,很多科研人員更熱衷于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申請,而不愿意去做成果產業化工作,成果轉化工作在評價體系內被弱化和被忽視。”吳浩告訴本報記者。


      “《若干規定》明確指出,進行績效考評時應當將科技成果轉化的情況作為評價指標之一,并將評價結果作為對單位予以支持的參考依據之一,這樣會有力推動相關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及人員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促進這些單位切實從知識產權的數量戰略向質量戰略轉移,有力和有效提升這些單位轉化科技成果的積極性和貢獻度。”陶鑫良表示。


      吳浩也表示,《若干規定》提高了科技成果轉化在科技評價體系中的權重,讓社會、科研單位都切實地感受到成果轉化的重要性,有助于科研人員在工作中更好地平衡“承擔國家科技項目”和“實施成果轉化”的關系,使科技成果的產出和轉化有機銜接起來,有效地緩解“科技成果放在書架上”的尷尬。


      轉自: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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