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汽車銷售新政步子應邁得更大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作者:李海楠    時間:2016-01-13





      商務部日前對外發布《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新《辦法》”,自1月6日起至2月6日開展為期一個月的意見征集,以實現規范汽車銷售行為,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汽車市場健康發展的目標。


      實際上,對于這樣一部本該肩負上述職能的汽車銷售行業的“基本法”而言,的確讓整個中國汽車業界等待了太多年頭。早在現行《汽車品牌銷售管理辦法》下稱“老《辦法》”自2005年頒布實施之初,即因其規定內容導致整車廠與經銷商矛盾頻發、引發行業壟斷等弊端而備受詬病,“修法”呼吁也隨之出現。因涉及整車廠、經銷商等各方的復雜利益鏈條,對老《辦法》的修訂稿一再難產。直到此次商務部對新《辦法》展開意見征集,才讓業界重新看到了希望。


      然而,中國經濟時報記者在采訪中發現,對于等待新法近十年的汽車業界而言,本該引來行業重磅影響的新《辦法》,卻被中國汽車流通協會有形汽車分會副會長蘇暉認為“可能與其本該肩負的對汽車市場乃至業界的引領的作用目標還有一定距離”。為何有此評論?


      新《辦法》滯后于市場發展,與心理預期有一定距離


      “新《辦法》中提及的一系列事關汽車市場的新動向和新舉措,實際上早在過去一年多時間里在市場中有所存在,特別是在2014年至2015年間出臺的相關汽車后市場的政策及細則,具體且具操作性。這無疑削弱了新《辦法》對汽車銷售市場的影響。”對于新《辦法》的公開征求意見,中國汽車流通協會有形汽車分會副會長蘇暉1月11日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采訪時一語道破了輿論對新政所持或面臨“冷遇”尷尬的原因。他認為,新《辦法》滯后于汽車市場發展已成事實,冷遇或在所難免。


      在蘇暉看來,新《辦法》本該對汽車市場帶有引領和推進市場進步的作用,然而,即便是相較于老《辦法》有著一定積極意義,但就其影響而言,恐怕不會像輿論所期待的那樣帶來重磅影響。


      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相關政府部門針對汽車流通市場的混亂和整車廠與經銷商關系緊張推出了一系列政策:包括工商總局取消品牌備案、十部委聯合發布《關于促進汽車維修業轉型升級提升服務質量的指導意見》,以及《中國汽車反壟斷指南研究》。2015年8月,交通部又發布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決定。


      蘇暉認為,這些已經出臺的新政雖然還沒有全部落地,但政策精神和方向已經確定。因此,已經有了在客觀上滯后市場出臺新《辦法》的先天不足,如果在政策內容上又難有突破和亮點,注定會讓原本對新《辦法》有著較高期待的整個汽車業界產生落差。


      對于征求意見的新《辦法》,蘇暉認為,比如對汽車電商和互聯網這一汽車市場的時代特征,新《辦法》只有寥寥幾句,采用帶有口號性的宣傳內容表述,并未出現專門內容加以推動;再如,對于新能源汽車這一國家戰略的推動,新《辦法》中也沒有提及如何鼓勵引導新能源汽車在現有法律中更好地發展,只是很簡單加以描述。


      “此外,新《辦法》采用了太多諸如鼓勵、支持等原則性語言,缺乏可操作性且不夠具體。”蘇暉認為,新《辦法》距離其本該肩負的對汽車市場乃至業界的引領作用目標還有一定差距。


      反壟斷仍是焦點,仍有進步空間


      一直以來,汽車市場的壟斷現象都為業界所詬病。這可追溯至2005年4月1日起實施的老《辦法》。該法第二十五條對“汽車品牌經銷商應當在汽車供應商授權范圍內從事汽車品牌銷售、售后服務、配件供應等活動”的規定客觀上助長了我國汽車行業壟斷的形成。


      與老《辦法》相比,新《辦法》也聚焦于近兩年廣受關注的汽車配件銷售渠道的壟斷問題,明確了“供應商不得限制配件生產商的銷售對象;不得限制經銷商、售后服務商轉售配件”。同時指出,“經銷商、售后服務商銷售或者提供配件應當如實標明原廠配件、非原廠配件、再制造件、修復件等。”


      此外,新《辦法》還列舉了9條整車廠商不得對經銷商實施的行為,包括不能壓庫和搭售、不能制定銷量目標、不能讓經銷商承擔廣告宣傳費用等。但在“不得規定整車、配件庫存品種或數量,或者規定汽車銷售數量”一條中,加上了“在簽署授權合同或合同延期時就上述內容達成一致的除外”。蘇暉認為,這可能削弱對整車廠的約束功效和作用。


      比如,整車廠商完全可以通過“不簽約”威脅逼迫經銷商重回原有的話語權弱勢地位。“實際上,話語權的弱勢正是一直困擾我國汽車市場壟斷存在的關鍵之處。”蘇暉認為,新《辦法》在反壟斷方面應更有作為,按照國家反壟斷法的上位法要求,貫徹執行。比如新《辦法》刪去了原本對平行進口汽車的約束,算是很大的進步,但還有必要對此加以更多表述,畢竟平行進口已經采取試點,勢必將成為未來的一個市場細分。


      在蘇暉看來,必須強調要確保汽車市場按照市場經濟的原則和規律行事和發展,我們擁有7000億元規模的巨大汽車消費市場,既然市場是我們的王牌,市場主體和主管部門又深知,任何汽車廠商都會覬覦這塊大蛋糕,因此,我們應該盡快采取必要措施占據主動,否則,一旦錯失機遇后再想對跨國車企“授權”加以約束將難上加難。


      意見征集十分必要,最終定稿值得期待


      既然從當前征求意見的新《辦法》釋放出的一系列內容看,已經存在諸多不足,那么對其繼續加以修訂并形成最終定稿就顯得十分必要。蘇暉認為,意見征集的必要性毋庸贅述,關鍵在于,主管部門能否關注到市場的反應,并真正下決心去對接需求。


      “現在新《辦法》還處于征求意見中,那么主管部門就應該有所態度,最終拿出一份廣受認可的定稿。”蘇暉建議,最終呈現在公眾面前的定稿,必須突出對行業的引領作用。首先要有更多篇幅描述汽車電商和互聯網的內容,再有就是對經銷商和廠商間要有更加明確的內容,對各自責任義務加以明確,而不該再使用“協商解決”等內容,確保國家反壟斷法精神在新《辦法》中有所體現。


      蘇暉認為,新《辦法》必須要有足夠強的可操作性,因為汽車市場發展迅速,我國汽車行業已經發生裂變,如果再為新《辦法》出臺一部專門的實施細則,則顯得沒有必要,“新《辦法》快速對接市場,要盡可能減少原則而保證操作性。”


      實際上,對新《辦法》的出臺,早在2014年就曾有過風聲,稱或將快速與世人見面,然而一直擱置至今,仍停留于征求意見階段。蘇暉認為,現在看來,意見征集十分必要,如果僅以現在的狀態示人,則很難在汽車業界引起和達到重磅影響的效果,“實際上,我們的汽車市場恰恰需要這樣的影響出來,以適應市場趨勢和變化。”


      因此,為避免新《辦法》在未來的影響陷于不樂觀的泥潭,蘇暉建議,膽子還要大一些,步子也要邁得更大一些,改革力度也要更大一些,以確保新《辦法》作為業界“基本法”的權威性。


      轉自:中國經濟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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