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旅游法治建設進程中,一個始終無法繞開的問題是———導游小費制度合法化是否可行?多位接受采訪的業內人士向記者表示,盡管法律規定“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費”,但是在實踐中,“收取”小費并不等于“索取”小費,而且現有法律并沒有任何條款禁止旅游者給導游小費。更重要的信號是,《“十三五”旅游業發展規劃》明確提出,要“推動研究旅行社、導游收取‘傭金’‘小費’法律適用問題”。

(圖片來源:互聯網)
旅游法治建設是國家法治體系建設的有機組成部分,必須要全面推進依法興旅、依法治旅,把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的各項要求貫徹落實到旅游業改革發展和規范管理的各個環節,以旅游法治建設的不斷完善促進旅游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在旅游法治建設進程中,一個始終無法繞開的問題是———導游小費制度合法化是否可行?今年8月27日為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的導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從事導游執業活動不得有“向旅游者索取小費”的行為。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旅游法規定,導游和領隊應當嚴格執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費”。
多位接受采訪的業內人士向中國商報·旅游導報記者表示,盡管法律規定“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費”,但是在實踐中,“收取”小費并不等于“索取”小費,而且現有法律并沒有任何條款禁止旅游者給導游小費。更重要的信號是,《“十三五”旅游業發展規劃》明確提出,要“推動研究旅行社、導游收取‘傭金’‘小費’法律適用問題”。
導游收“小費”存在多年“潛規則”
在江蘇省旅游局主辦的江蘇旅游誠信網上,至今仍保留著這樣一則來自游客的投訴:
“我于2016年8月1日在攜程網報名參加美國西部9天7晚游,同時交付2人團費9600元。組團社是北京市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日期是2016年11月30日至12月8日。一開始,該公司拒絕提供旅游發票,拒簽旅游合同。后在相關部門的干預下,于2016年11月10日才與本人完成旅游合同的簽署,并在2016年11月25日寄來旅游發票。在2016年11月30日出發登機前,該公司的李某打電話向本人追索“小費”,2人共計被討要美金180元。本人認為,李某的行為已經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四十一條的有關規定。請相關部門予以查處。”
中國商報·旅游導報記者注意到,旅游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導游和領隊應當嚴格執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務活動,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費,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顯然,前述游客的投訴是“依法維權”。根據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導游、領隊向旅游者索取小費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退還,
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
“此前也有明文規定不允許導游收小費,但這種現象由來已久,早已是業內公開的秘密。尤其是在境外旅游的時候,游客為了表示感謝,
給導游小費早就成為一種慣例。”某旅行社一名工作人員對中國商報·旅游導報記者坦言。
現行的旅游法是自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而早在1987年國家旅游局就出臺了關于嚴格禁止在旅游業務中私自收受回扣及收取小費的規定。該規定明確,旅游系統職工在工作中,不得向旅游者索要、收受小費,也不得收受旅游者主動付給的小費。
此外,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
“我們導游是零工資,就靠大家給的‘小費’養家糊口。”中國商報·旅游導報記者2003年跟團參加國內某旅行社組織的歐洲游時,導游在旅游大巴上這樣說,并當場向每一名游客收取了“小費”。
據云南省有關部門的一項統計,截至2014年年底,該省90%以上的導游都沒有基本工資,大部分從業人員面臨著無底薪、無保險、“仰仗客人消費”等尷尬境地。
部分地方曾嘗試讓“小費”入法
小費制度起源于18世紀的英國倫敦。當時,當地酒店的餐桌上往往會放著寫有“To1Insure1Prompt1Service(保證服務迅速)”字樣的碗,這4個英文單詞的首字母組合在一起就成了tips(小費)。顧客落座后,只需將少量零錢投入碗中,就可以得到服務人員迅速而周到的服務落座了。后來,小費制度作為一種約定俗成的禮儀形式在一些國家流傳開來。
但是,在我國的旅游業界,小費制度只是潛規則,至今仍未形成約定俗成的制度,遠未上升到國家立法層面。
此前,我國部分省份曾經嘗試通過地方立法的形式讓“小費”合法化。但無一例外,都在一片爭議聲中壽終正寢。
比如,2014年8月8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布關于征求《河南省旅游條例(修訂草案)》修改意見的通知,公布了修訂草案,并向社會征求意見。修訂草案第三十八條規定,“導游、領隊及其他旅游從業人員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費,但旅游者自愿給予小費的,可以接受。”當年,有旅游專家評價該項規定具有顛覆性意義。
事實上,河南并不是“第一個吃螃蟹的”。早在2008年,旨在規范導游職業行為、提高導游服務質量的《山西省導游人員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就規定,導游人員的勞動報酬由基本工資、補貼、績效獎勵及旅游者自愿支付的小費等部分組成。但是,該辦法一經公布便引來一片爭議,反對的占多數。
除了個別地方試圖通過立法為“小費”正名之外,一些旅行社也在企業層面積極推行小費制。比如,2012年攜程旅行社曾試行國內游小費制,對國內旅游產品明碼標價,游客可以對導游支付小費進行獎勵。直到2013年10月我國旅游法正式實施之后,攜程才暫停了小費制項目。在此之前的2005年,重慶一家旅行社明確在報紙上打出了一則廣告稱:春節期間該社的旅游團不會帶游客接觸任何自費項目,游客可為導游和司機的服務打分,如果對服務滿意,游客在自愿的前提下,可支付導游5元至10元不等的小費。但是,由于當時很多人對小費制不理解,其在堅持半年之后就名存實亡了。2011年該旅行社第二次于國內旅游市場推出自愿小費制,不久便因被市場冷落而消失。
導游收“小費”可否適用合同法
“仔細研究一下現行旅游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就會發現,‘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費’的主體被限定為導游和領隊,并非針對所有旅游從業人員。”北京某律師事務所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師對中國商報·旅游導報記者分析說。
某旅行社一名工作人員向記者透露,在實際操作中,一些旅行社的做法是,讓那些不擔任導游和領隊工作的業務人員出面,他們會提前主動明確地告知旅游者,要向導游或領隊支付一定數額的“小費”。比如,業務人員說,“我們的導游人員會按照規定為你們游客提供優質的服務,你們可以自由選擇給導游人員一定數額的小費,以對其優質服務表示獎勵。”這個時候,游客往往會表示認同或默認。在整個旅游行程中,導游和領隊確實不會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他們需要做的僅僅是負責收取小費(往往是現金)。
前述律師認為,“收取”不等于“索取”。目前,并沒有任何法律條款規定禁止旅游者給予導游人員小費。現有法律法規限制的只是索要小費的主體,也就是導游和領隊,而并未禁止小費本身。為了對導游人員提供優質服務進行獎勵,旅游者主動給予小費的行為可以理解為饋贈、贈與,旅游者與旅行社業務人員之間達成的口頭協議屬于贈與合同,適用于合同法。
浙江省旅游局政策法規處調研員、浙江省旅游法研究會副會長黃恢月認為,只要法律法規沒有禁止游客自愿給予導游小費行為,也沒有禁止導游收取游客自愿給予的小費,游客自愿給予導游小費、導游收取小費的行為就不違法,不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也不應當受到包括旅游主管部門在內的行政部門的干預。
2015年7月29日,國家旅游局聯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導游勞動權益保障的指導意見》指出,要“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對導游優質服務的獎勵機制。”此外,《“十三五”旅游業發展規劃》明確,要適應旅游業發展要求,修訂完善《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旅行社條例》、《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等法規。推動研究旅行社、導游收取“傭金”、“小費”法律適用問題。種種跡象表明,針對旅行社、導游收取“小費”的行為,有關部門的態度已經開始發生變化。
旅游專家魏小安今年4月11日在某場合演講時建議,在宏觀層面上應當為“小費”正名,寫入相關文件甚至法規,形成政府提倡、社會鼓勵的保障機制。
從旅游業的長遠發展來看,“小費”對導游提高服務質量有一定激勵作用。當激勵機制以“小費”等諸多形式出現并被社會普遍認同時,一定會倒逼導游提供更加優質的服務。畢竟,最終的投票權掌握在廣大游客手中。(記者 楊宏生)
轉自:中國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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