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經營者利用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條款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負擔,這種行為讓消費者又惱火又無奈。
為解決此類問題,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做出了比此前更詳細又有針對性的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那么,該規定在實際中如何保護消費者權益?消費者該如何運用這一條款維權?日前本報記者采訪專家對此進行了解讀。
違背公平即無效
酒店強行收取開瓶費、餐館規定最低消費、預付卡余額不退……這些都是消費者在日常消費生活中經常遇到的格式合同霸王條款,新《消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并未明確列舉具體的霸王條款體現方式,那么哪些行為可以被納入該條款的調整范圍呢?
全國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濤告訴記者,新《消法》第二十六條的核心就是第二款,即如果格式條款含有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就沒有法律效力。雖然原《消法》和《合同法》第四十條都有類似規定,但都比較粗略。新《消法》細化了格式條款損害消費者權益的相應情形,便于在實踐中操作。之所以不列舉具體的不平等格式條款表現形式,是因為社會是多元的,在立法時要考慮公權力的邊界在哪里,它和市場的關系是什么,要具體管理到什么程度。所以對于具體情形的處理,需要司法機關利用法律規定的原則,結合具體的事實,來判斷是否不公平、不合理。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告訴記者,現代的消費方式眾多,新的消費需求會刺激新的消費供給,所以立法機關無法把不公平的格式條款一一列舉,而是采取抽象式、概括式的立法方式。從實操角度而言只要是違背公平、正義的格式條款,或者只要違背了上述格式條款意思的都無效。行政監管部門、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在裁決涉及格式條款案件的時候,首先要看格式條款的公示,尤其是風險警示義務履行了沒有;其次要看說明的義務履行了沒有;然后再看在格式條款內容設計上,有沒有和新《消法》二十六條第二款相沖突的。如果與前述三大要求相抵觸的,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應該一概確認其無效。
格式條款須尊重知情權
新《消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側重于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中國消費者協會法律部主任陳劍表示,新《消法》在信息披露方面有非常大的調整。根據中消協多年來點評霸王條款以及處理消費者投訴的經驗看,格式條款在現實中引發消費糾紛往往是由信息不透明造成的。“比如去酒店、餐館消費的時候,可能在很小的地方寫上餐具要另行收費,這種不顯著的標注方式往往會引起消費者不滿。按照新規定,必須以顯著的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收費的問題。”陳劍指出,值得注意的是,經營者僅僅在顯著的地方提醒消費者注意商品和服務的數量、價款、風險也是不夠的,經營者還有解釋說明的義務,要根據消費者的要求,解釋清楚格式條款的規定,以避免因對格式條款誤解而造成消費者損失,這也是該條款有別于原有法律條款的一項進步。
劉俊海向記者表示,有的格式條款合同雖然經過國家行政部門審批,如民航機票銷售合同,但經過審批的格式合同并不等于不存在不平等格式條款,更不等于其中的不平等格式條款就合法了。即使是經過審批的格式條款合同,其中違法的不平等格式條款同樣沒有法律效力。劉俊海建議相關部門以新《消法》實施為契機,抓緊對現行各個行業中的格式條款合同中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條款進行全面的清理。
禁借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新《消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中提出:“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這一條款該如何理解,適用于什么情況?
“比如說消費者從電信運營商處購買了每個月200M上網流量套餐,但是如果每個月只用100M,剩下的100M到了月底就自動清零,無法沿用,這就是典型的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因為未用完的套餐無法沿用到下個月的規定,本質上是運營商提供給消費者的格式條款,在具體運作中,是依靠運營商的設備對消費者未用完的流量自動清零,因此這符合該條款的特征。”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吳景明給記者舉了一種典型的適用情況。
中國消費者協會法律部主任陳劍認為,這一條款主要針對網絡交易等過程中,經營者利用技術手段要求消費者必須同意所列格式條款,否則就無法繼續交易。
全國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濤則表示,在手機等電子設備的使用過程中,會出現一些格式條款,要求消費者提供個人信息進行注冊,如果消費者不注冊就無法繼續下一步操作,也就無法使用。只有在消費者提供個人信息完成注冊后才能使用。這種情況也屬于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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