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們該從醫療器械高價黑幕反思什么


    作者:張海英    時間:2013-08-12





    繼葛蘭素史克案揭開藥價虛高黑幕之后,強生案又引發了人們對洋品牌醫療器械壟斷高價的質疑。據悉,日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全國首例縱向壟斷案終審宣判,強生(上海)醫療器材有限公司、強生(中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限制“最低轉售價格”構成“壟斷”,被判賠償經銷商53萬元。業內人士透露,一些企業定出高價,是為了消化背后商業賄賂的“黑色成本”(8月6日《新京報》)。

      從強生案來看,“洋醫療器械”通過限制低價來抬高產品價格,生產商則把高利潤收入囊中。值得注意的是,“洋醫療器械”銷售價格很高,但仍然熱銷,據說在醫院采購的高端醫療器械中,超過八成的是洋品牌。“洋醫療器械”之所以高價還能熱銷,大概不外乎兩個原因,一方面是因為“洋醫療器械”性能好;另一方面是因為醫院購買“洋醫療器械”,生產商、銷售商給的回扣多。

      相關專業人士透露,國產與進口器械的回扣比例基本都差不多,但進口產品單價高,回扣自然更加豐厚。再比如,一臺“洋醫療器械”賣給醫院的價格是160多萬元,而送給院長的“好處費”就高達30萬元。這樣的高回扣自然會“激勵”醫院去購買“洋醫療器械”,而為高價“洋醫療器械”、高回扣埋單的就是中國的廣大患者。

      在筆者看來,對于“洋醫療器械”高價格、高回扣,應該從兩個方面進行反思。其一,針對醫療領域的反商業賄賂不到位。如果嚴厲打擊醫藥領域商業賄賂,相信能擠出回扣成本,無論是國產藥品和醫療器械,還是進口藥品和醫療器械,價格都會大幅下降。所以,遏制“洋醫療器械”高價格高回扣離不開深度反腐。

      細說起來,既要完善相關立法,又要堅決執法。比如,美國的《反海外腐敗法案》對跨國商業賄賂起到了很好的約束,而我國則缺少這樣的專門法律。盡管公眾早就呼吁制定《反商業賄賂法》,但卻不見動靜。雖然現行相關法律對一些具體商業賄賂行為作出了規定,但實踐證明,我們還缺少專門的反商業賄賂法律來遏制醫療腐敗。

      其二,或許與新一輪醫療改革設計不合理有關。如果新醫改方案對公立醫院采購醫療設備進行相應約束,恐怕醫院也不敢有意去購買高價格的“洋醫療器械”。可能在一些人看來,不便約束醫院采購醫療器械。其實,完全可以像約束公車采購一樣,對醫療設備采購建立采購目錄和價格指導,相信對醫院采購是一種有效約束。

      另外,如果有可能,對醫院的檢查、化驗等醫療器械使用方面的價格進行指導或限價,相信也會制約醫院采購高價“洋醫療器械”。值得注意的是,新醫改主要側重于改革藥品,包括取消以藥養醫、制定基本藥物制度等,但對醫院醫療器械方面的改革似乎沒有涉及。希望早日補上這個短板,不能讓價格虛高的醫療器械導致患者看病貴。(張海英)

    來源:中國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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