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法制日報》報道,從今年7月開始,江西省將用半年時間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整治活動,并推進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試點。
在食品安全事件頻發的當下,筆者認為,江西省強制食品企業參加“食品安全責任險”具有重要意義,有利于化解食品安全風險,解決消費者在食品安全事件后的索賠問題。
據報道,我國于2008年推出的“食品安全責任險”至今5年乏人問津,保監會數據顯示,全國食品行業投保率不足10%,主要為食品進出口生產商,其中餐飲企業投保不到2%。
“食品安全責任險”囊括了所有食品生產、供應商,餐飲業因餐館過失,導致顧客食物中毒、摔傷、燙傷等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保險公司最高可賠50萬元。這是將可能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承擔的一條市場途徑,但該險種為何遭冷遇?不受企業待見?據分析,主要是企業缺乏風險意識,加上繳費率較高,企業無積極性。
但筆者認為,更關鍵的原因是,“食品安全責任險”缺乏強制性,屬于“自選動作”,企業自愿投保,許多食品生產、供應商自存僥幸,認為不會出大事故,有點小失誤,給消費者賠點錢了事,沒必要將大把銀子白送給保險公司。此外,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導致企業破產,最終埋單的還是政府,如“三鹿奶粉”事件,受害者住院費用及經濟賠償全由政府支付,這也影響到了企業的風險責任。
當下食品安全已成為高風險的社會問題,在此種背景下,參照“交強險”的做法,依法推行“食品安全責任險”很有必要,這樣既能增強企業責任意識,又有利于化解消費者索賠難,同時也是市場化處理解決食品經濟責任賠償的有效途徑。據了解,許多發達國家和地區早就推行了“食品安全責任險”,我國臺灣地區還把食品責任強制保險專門寫進《食品衛生管理法》。
江西省開始試點,值得稱贊。借鑒他山之石,筆者建議將“食品安全責任險”寫入正在修訂的《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責任險”應本著公平、合理、適用、普惠的原則,從以下四個方面予以規定:第一,企業保費不能過高,現有“食品安全險”要求按照營業額1‰或賠償金額的1%投保,企業要被“吃掉”不少利潤,保險公司賺得過多,不盡合理,應適當降低。第二,保險公司要簡化消費者索賠的程序與手續。第三,立法防止餐飲業通過漲價或亂收費把保費負擔轉嫁給消費者。第四,通過經濟手段鼓勵企業強化食品安全管理,調動其投保積極性。比如當投保周期一年結束后,企業沒有發生安全責任事故,可適當返還部分保費,或降低第二年的保費率。(尹衛國)
來源:中國醫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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