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五次會議,對《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進行初次審議。在審議意見報告中,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建議,對違法排污屢教不改的企業單次罰款不再設100萬元的上限。
對這一建議,筆者為之鼓掌叫好,也期待能早日通過并實行。污染所以屢禁不絕,原因在于處罰太輕,于是出現污染企業主動“買罰”的現象,所罰小而得大,違規排放就成了司空見慣的事情。如今要撥亂反正,就要變輕罰為重罰,讓企業付出沉重的違規代價。權衡利弊之下,當使企業不愿、不敢違規排放,從而改變當前環境污染的嚴峻形勢。
罰款是為了禁止污染,如果企業置之不理,那是罰款沒有罰到痛處。在這種情況下,唯有加大處罰力度方能維護法律的權威。北京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在修改意見中提出:對罰款、沒收等行政處罰兩次以上的,單次罰款不設100萬元上限。筆者認為這樣的規定符合“治亂須用重典”的精神。當前污染日趨嚴重,北京空氣質量堪憂,在這種情況下,不設百萬元罰款上限,表達出的是政府對污染零容忍的嚴厲態度,任何企業如果“甘冒天下之大不韙”,就必須承擔違法的代價。
其實,不設百萬元罰款上限,于企業又有何損?企業如果依法經營,防污設施完善,制度建設健全,又哪來的罰款之說?對依法經營的企業來說,取消罰款上限不是壞事而是好事,因為他們能夠更加注意環境保護問題,從而做到未雨綢繆,萬無一失。而對取消罰款上限耿耿于懷的企業來說,則應該進行深刻的反省,檢討一下自己的經營理念。由于一些企業以環境破壞為代價來求得效益,這一修改無疑將讓他們的圖謀難以得逞。
筆者以為,立法定制,應讓違法者不敢為非,如果法輕罰微,不但不能制止違規,反而會引發違規的沖動。建設美麗中國,致力環境保護,就應該讓“主動買罰”的現象銷聲匿跡,也只有如此才能置民于安康之上,置國于太平之地。(曾志楊)
來源:中國化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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