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發布的《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規定試行》已從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對生產銷售假藥、因藥品和醫療器械違法犯罪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等7種行為,納入“黑名單”在政務網站上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并實施重點監管。
藥品“黑名單”制度的基本作用在于,通過向消費者披露嚴重違法的企業信息,禁止嚴重違法企業的行業準入,從而緩解藥品安全信息在企業與消費者之間分配不對稱的狀況。上了“黑名單”者必然會付出一定的代價,但“黑名單”制度卻不能當作處罰手段來使用,只能當作預防違法犯罪和為社會提供誠信信息的方式來運用。所以,“黑名單”是為了防患于未然,而非為懲戒。
從國外相對成熟的經驗來看,能夠讓人心服口服的“黑名單”制度,一要有理有據,二要嚴格遵循程序。“黑名單”制度并非管理特效藥,不是一“黑”就靈。倘若一些企業對“黑名單”無所畏懼,甚至擺出一副死豬不怕開水燙的架勢,抑或換個“馬甲”,注冊一個新公司另起爐灶,“問題藥品”仍然會給公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一定威脅。所以,加強對藥品安全犯罪的嚴厲處罰仍是必須堅持的方向,不能因為“黑名單”制度實施而有所弱化。
“黑名單”制度要與行政或刑事處罰制度互相配合、互相促進,這才是解決藥品安全問題的關鍵。
來源:醫藥經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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