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裁價格壟斷無內外之分


    作者:徐立凡    時間:2013-01-14





      日前,國家發改委對韓國三星、LG等6家國際大型液晶面板生產商2001年-2006年的價格壟斷行為開出3.53億元的罰單,這是中國在耗時6年的調查后,首次依法對境外企業壟斷作出制裁。

      巨額罰單,維護了中國關聯生產企業的合法權益,但是,這并非惟一目的。這次制裁發出的最強烈信號是:價格壟斷,不存在法外豁免地帶,外資企業也無權享有“超國民待遇”。這是中國市場體系漸趨成熟之后必然的政策反應。過去,為了搭建市場體系,注重強調的企業權益;發展到今天,更需要強調消費者權益。如果市場價格體系被輕易操縱而逃脫處罰,最終損害的是消費者利益。

      相對于美國、歐盟、韓國對于本案的處置 ,國家發改委的處罰力度似乎偏輕,不少網民稱“不給力”。“不給力”的原因,是中國反壟斷法于2008年生效,無法溯及6家國際大型液晶面板2006年前的價格違法行為,因此,只能應用價格法條款。同時,在處罰中充分考慮了企業的自首情節。

      價格壟斷,不是境外企業的“專利”。境外企業價格壟斷為法理不容,境內企業的價格壟斷行為,也不能大而化之。自反壟斷法生效以來的4年,也曾先后查處過一些涉及壟斷的案件,但基本沒有涉及大公司。2011年,發改委曾對電信、聯通啟動反壟斷調查,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最終因兩家企業承諾整改而免予處罰。

      客觀講,處罰國內大型企業的價格壟斷行為,很可能不比處罰境外企業難度小。境內企業的壟斷形成,既有復雜的歷史成因,又有重重堅固的保護鎧甲,它們擁有更為強大的博弈能力。對于自然壟斷、行政壟斷、價格壟斷,如何甄別其合理性與不合理性,如何以法治為根本理念破除利益格局,既需要依法行政程序更加清晰,也需要厘清壟斷企業對國民經濟所起作用,作出利弊分析。

      首次處罰境外企業壟斷,不僅是對境外企業發出的信號,也應該是境內企業需要接收的信號。無論企業規模大小、隸屬內外,都應該形成這樣的認知:自由競爭所得利益,比惡意壟斷所得更干凈。這種認知的形成,離不開反壟斷法等剛性制約,也離不開市場的進一步發育。從這種角度講,在呼吁反壟斷法更具操作性的同時,還應呼吁:拆除那些妨礙市場競爭的籬笆,不論它們是以什么名義存在。(徐立凡)

    來源:經濟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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