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取消冠名不必矯枉過正


    作者:徐娟    時間:2012-11-30





    近年來,城市地鐵、公交等站臺被商業冠名在一些地方已成為常態。對此,大多公眾持否定態度。原因很簡單,就是抨擊這些公益行業沾上了銅臭味,只顧增加收入,不考慮老百姓的生活便利。

    就武漢市而言,取消“周黑鴨”等企業的地鐵站名冠名權,理由無疑是充分的。地鐵站屬于城市公共設施,通過拍賣冠名權獲取的收入,理應經過與市民的協商程序,并主要用于增加公共福利。但是,這樣的程序并不存在。站點冠名權交易,是企業與企業之間完成的,收益是企業與企業之間分成的,即使地鐵企業所獲收益用于基礎設施建設,公眾大概也很難感受得到。

    其實,不用找太多的原因,我們完全可以理解地鐵、公交等企業為何讓自己的站名被冠以商業符號。當下,絕大多數城市的地鐵、公交企業都具有公益性質,多為政策性虧損單位。以武漢地鐵公司為例,地鐵每公里造價約為5億元,建設面臨巨大的資金壓力,而且盈利期漫長。國家投入的不足與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使地鐵、公交等企業的虧損越來越大。為了減少虧損、維持運轉,不少企業都打起了站牌的主意,這才有了站臺的有償冠名。

    對地鐵、公交等站點實行商業冠名,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不能搞絕對化、一刀切,任意放縱或矯枉過正的做法都不利于企業的健康發展。武漢地鐵公司冠名之舉之所以被有關部門緊急“叫停”,主要原因是,老百姓認為,冠名交易是筆糊涂賬,受益的僅僅是交易的雙方企業。同時,站點冠名往往不經篩選,一哄而上,有些站名商業味道太濃,并不是在方便公眾出行。

    冠名本身并沒有什么不好,正確處理好企業自主經營與政府行政監管的關系才是關鍵。地鐵、公交公司作為公用企業,本身就應該有一定的自主經營權,在履行社會責任的同時,也要講求經濟效益,最大限度地盤活自身擁有的企業資源。而將站點商業化冠名是一種市場行為,應該由企業自己決定。政府部門作為監管方,關鍵是要把監管責任落實到位,不必過多地干預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

    具體到武漢地鐵站臺冠名這件事來講,政府的監管責任主要應該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在加強命名上監管,站點命名應當遵循方便市民出行、多采用與民生密切相關的企業名稱、體現城市文化和內涵等原則,避免不合適的商業名稱成為站名;另一方面是在收入上監管,地鐵和公交站點具有公共資源屬性,屬于全民所有,因此對站點進行商業化冠名要進行公開公正的競拍,并通過制度設計,確保增加的經濟收入真正用于發展公共交通事業。(徐娟)

    來源:中國質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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