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本報刊發了一則題為“電力企業被要求必須購買本地煤”的消息,披露一些地方職能部門為了維護當地煤炭企業利益,要求發電企業必須購買一定數量的本地煤,否則將被扣除一定比例的發電指標。
煤電矛盾是長期困擾我國能源產業發展的老問題,國家相關部門和地方政府、企業一直在探索解決的方法。此前幾年,在電煤供應緊張時,地方政府積極干預,甚至“省長帶隊找煤”,為保障電煤正常供應做了大量工作。當前,隨著經濟增速放緩,煤炭需求下滑,存煤積壓、價格下跌給煤企帶來了很大的壓力,地方職能部門要求電力企業采購當地煤炭、緩解煤炭企業經營壓力的出發點可以理解,但其具體舉措值得商榷。
雖然近期煤價出現下降態勢,但仍處于高位運行。作為煤炭下游的發電企業,其實日子過得比煤企還艱難。多年來,“市場煤、計劃電”的格局難以扭轉,致使火電企業持續大面積虧損,有的電企老總甚至用“慘不忍睹”來形容企業的經營狀況。煤電矛盾越來越突出,但矛盾產生的前提正是雙方“相互依賴”的生存關系,煤電任何一方被“犧牲”掉,另外一方也將會陷入泥潭。穩增長不是“穩”一個行業的增長。下半年,國家將穩增長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緩解煤炭企業煤價下降的經營壓力,促進煤炭市場發展,確實需要各職能部門有所作為,但是“犧牲”電企、“成全”煤企的做法并不利于經濟平穩健康發展。應當統籌當前利益與長遠發展,注重拓寬增長的空間、提高增長的質量,更應特別注重各行業共享發展的成果,而不是偏頗于一個行業的暫時性增長。
促進經濟保持平穩較快發展,離不開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改造提升傳統產業、調整能源消費結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是穩增長的前提。促進能源產業健康發展,需要協調產業鏈內各方利益,兼顧煤炭企業和發電企業雙方的利益。
具體而言,須關注以下幾點:其一,考慮發電企業對煤炭的實際需求,不能出現月需求為30萬噸卻被要求購置40萬噸的情況;其二,本地電煤運輸距離較近,運輸費用相對較低,至少到廠價格不能高于市場采購價格;其三,“30%的電量將作為電企煤炭購置的考核獎勵”,讓電力企業難以接受,也缺乏科學統籌考慮,即使需要考核當地煤炭采購量,也應用其他指標體系。(記者 馬建勝)
來源:中電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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