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資涉能要“鼓勵”更要“引導”


    時間:2012-07-11





      能源領域是我國國有企業高度集中、具有絕對壟斷地位的行業。近年來推進能源領域市場化改革的呼聲不斷,但實質性的改革力度不大。最近,國家能源局發布的《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一步擴大能源領域投資的實施意見》(下稱《意見》)提出了“拓寬民間資本投資范圍、營造公平和規范的市場環境、提高民營能源企業發展水平、加強對民間投資的引導和規范管理”等4個方面19項指導意見。《意見》表明國家堅定能源領域改革發展的決心,對民營企業進軍能源領域是絕對的利好,但并不能據此認為能源領域改革就會馬上出現一個較為樂觀的新時期,而應對《意見》可能出現的預期效果進行深入分析,客觀評價其應有的作用。


      從出臺《意見》的背景看,能源局也是經過了深入調研、廣泛討論、縝密研究后做出的決定,而不能僅僅理解為“交作業”。根據國務院的要求,2012年6月底前各部委要出臺關于鼓勵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配套措施和實施細則,因此本月相繼有國土資源部與全國工商聯、電監會、科技部以及住建部等部委密集出臺了鼓勵和引導民資政策。這些政策是對沉寂兩年多的“新36條”的深化和再落實,其積極意義是毋庸置疑的。但在短期之內扎堆推出的民資政策,很容易讓人聯想為在6月底大限之前的應景之作。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壟斷行業是一個長期的系統性工程,既要毫不動搖地給予“鼓勵”,更要理直氣壯地給予“引導”,應注重民間資本進入相關領域后是否真的具有平等的市場準入和話語權。以這個視角來分析《實施意見》,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一、政策措施仍需具體化、可行化。從《實施意見》的19項措施來看,總體上“鼓勵”的成分居多,但“引導”不足。“鼓勵”是表明一種支持的態度,“引導”是需要出臺可操作性強的具體措施,也就是告訴了你“可以干”,還要告訴你“如何干”。我們看到《實施意見》中對于民間資本進入電網領域僅用了“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電網建設”一句話。國內最近兩個月發生的陜西地方電力集團與國家電網陜西分公司的武斗事件、山東魏橋集團自建電廠與國家電網的沖突事件,表明民營企業進入電網建設、打破壟斷的改革已經提上重要議事日程,但在《意見》中對民營企業如何參與電網建設的細節仍有待完善。如果對焦點問題缺乏正面的回應和具體的改革路線,“玻璃門”仍然是橫亙在民間資本面前的最大障礙。


      二、政府職責定位尚需公開化、明確化。在能源領域改革過程中,政府如何確定自身的職能定位、又有哪些部門需要參與其中,應該予以明確化、公開化。就在《意見》發布的前一周,黑龍江省出臺《黑龍江省氣候資源探測和保護條例》,其中規定“企業探測開發風能及太陽能資源必須經過氣象部門批準,而且探測出來的資源屬國家所有”。此言一出,立刻引發了廣泛的熱議。此前各地在風能、太陽能的建設中并未出現過氣象部門的直接參與,此番以法規的方式確定其審批職能,頗耐人尋味。國家發改委和地方發改委在審核新能源項目中,氣象、地質方面的問題也是重要的審查內容,難道發改委代表國家進行了總體審查后,還需要分項再由相關職能部門重新審核一遍嗎?政府在新能源領域的職能應該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予以明確,否則,在爭奪資源配置權和尋租的沖動下,會有下一個“氣象部門”冒出來。


      三、根據能源領域市場化的不同程度,支持政策應區別化,突出重點。能源領域民間投資呈不斷發展壯大的趨勢,但由于規制政策形成的時間和方式不同,能源領域不同行業的市場化程度也應不同。《意見》中提到“民間資本在太陽能熱利用、生物質能開發以及晶體硅材料、太陽能熱水器、太陽能電池制造等領域居于主導地位,在風電設備制造產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民營企業在這些領域的市場準入確實是公平的、市場化程度很高。但在原油進口、電網建設等方面的管制仍然“壁壘森嚴”,《意見》應在這些市場化程度較低的領域更加有針對性地提出實質性措施,在政策力度上更進一步,讓尚未開放的領域加快開放的步伐。

    來源:中電新聞網


      轉自: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及企業宣傳資訊,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

    ?

    版權所有: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京ICP備11041399號-2京公網安備11010502035964

    www.色五月.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