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障食品安全需他律與自律發生合力


    時間:2012-07-06





    近日,國務院公布《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提出用3年左右時間,使食品安全治理整頓工作取得明顯成效,用5年左右時間,完善食品安全監管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等體系。同時,首次明確將食品安全納入地方政府績效考核內容。

      這次國務院公布的《決定》所列的相關舉措,確實在應對食品安全方面帶有突出的穿透力。其一,當前完善食品安全的公權監控體系在監管技術上已不存在障礙。如目前歐美等實行的危害分析和關鍵點HCCP體系,通過對食品進行全鏈條的危害分析和關鍵點控制,既提高了監管的便利性,又極大地降低了因信息不對稱風險帶來的高監管成本,同時HCCP強化了食品全鏈條的過程監控,便于監控標準化,降低了因自由裁量權過大下的監管被俘獲風險,已被證實為防范食品安全風險的有效機制設計。因此,5年左右時間完善食品安全監管和風險監測等體系,將有助于構建系統性的公權他律體系,降低因監管者與涉嫌違法企業間的信息不對稱,提高監管系統的信息搜集能力。

      其二,構建食品生產經營者誠信信息數據庫等,并與金融機構等實現共享,則使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帶有了明顯的激勵約束相容性。如食品安全信息被植入金融體系的信用檔案,金融市場將可借此甄別該企業的信用級別,抬高違法者的融資成本,甚至使之失去市場融資能力。這將會使一些食品安全風險轉變成了金融資產風險,產生激勵相容的護優汰劣效應。

      其三,此項決定將食品安全納入地方政府年度業績考核內容,將如同GDP績效考核,無疑在行政上具有突出的硬約束。考慮地方GDP考核的成效,若食品安全成為地方年度績效考核的硬約束,那么不僅促使地方官員基于自身利益等而強化食品安全監控,而且將強化政府職能由建設型向公共服務型的轉變。當然,還需適度降低GDP在地方政府年度績效的比重,避免食品安全與GDP考核出現內生沖突。

      要有效實現該決定提出的三年和五年之階段性目標,在強化公權機構的外部性他律的同時,還需培育和完善市場自凈化機制,以降低行政機構的監管執行成本。無須諱言,外部性他律難以從根本上消除信息不對稱性,他律帶有典型的外部性,而食品安全等問題類似于內幕交易,帶有隱秘性,取證難一直是困擾執法的一大難題。

      鑒于此,若在食品安全領域引入市場自凈化自律機制,將更有助于從市場內生中培育出激勵相容機制,降低食品安全的監管成本。交易主體和競爭主體的交易和競爭博弈本質上是一種信息交互的重復過程,這使得博弈的過程也是降低信息不對稱和專業門檻的過程,否則交易和競爭就不可能成功。

      如當前大量食品安全風險的發現都是在交易和競爭中被發現的,如三鹿和雙匯食品風險就是基于消費發現,而最近小米/360互揭底則是基于競爭博弈。因此,當前在強化監管的同時,考慮推出集體訴訟和辯方舉證等制度,將會強化消費者對食品企業的議價能力,降低消費者的維權成本,同時抬高食品企業的違法成本。集體訴訟制度將提高消費者的維權能力,使企業面對的是法律授權的消費者自發組織及其律師,從而極大抬高它們的違法成本,因為一旦食品安全風險成立,企業將面臨的是傾家蕩產的消費者賠付。再如辯方舉證制度,它將把舉證責任倒掛給涉嫌違法的食品企業,讓其自證清白,極大降低了消費者的集體訴訟成本。顯然,集體訴訟和辯方舉證制度,將強化市場自律和自凈化機制,減輕公權他律的負擔。

      當前日益突出的食品安全問題,反映短期內不通過重典執法難以有效減少,而基于標本兼治角度看,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風險,需公權他律與市場自律的合力匹配。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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