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喬丹”何須傍喬丹


    作者:白馬非    時間:2012-03-01





      相信在籃球飛人喬丹狀告喬丹體育的新聞曝光之前,很大一部分人對兩個“喬丹”產生過聯想。而喬丹體育從1984年成立時的福建省晉江的一個小廠發展到2010年公司銷售收入29.3億元,位于自主運動服飾品牌公司第六位,與人們的“自發式”聯想不無關系。


      盡管喬丹體育一再聲明該品牌與籃球界的喬丹沒有任何關系,但在其上市招股書中,又赫然列了“杰弗里·喬丹”和“馬庫斯·喬丹”兩個注冊商標,而這兩個商標正是飛人喬丹的兩個兒子的中譯名。喬丹體育傍飛人喬丹的名聲,恐怕是洗不清了。


      當然,從法律上來講,喬丹體育在這場官司中并不處下風。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在確定注冊商標歸屬權的問題上,采取“注冊在先”原則,也就是說,由于喬丹體育搶在所有其他企業和個人之前申請注冊“喬丹”,所以最后就成為了這個商標的擁有者。當然,在《商標法》里面也規定了一些不得用于注冊商標的內容,比如和外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相近的內容,但是社會名人的姓名,卻并不在《商標法》強制保護的范圍之內,所以喬丹體育當初的注冊申請能夠獲得通過。


      從另一方面來講,喬丹只是英語國家比較普遍的一個姓氏,與我國的“王”、“楊”差不多,這就使得在法律的認定上很難說喬丹體育就專指向飛人喬丹。


      而對喬丹體育來說,無論未來能否贏得與飛人喬丹之間的官司,單就訴訟本身而言,已經有可能影響到公司的利益。因為如果在即將上市的前夕惹上一場可能嚴重影響公司估值的訴訟,最壞結果有可能導致整個上市進程由此被中斷。或者哪怕招股可以繼續進行,但是圍繞著商標權的爭議,也可能會影響到公司的發行價格以及上市后的交易價格,從而對于公司乃至大股東的利益形成影響。


      考慮到這一特殊背景,所以即便喬丹體育在訴訟中具有較大的贏面,但也有可能采取與喬丹進行和解的方式,來消除上市過程中的不安定因素。那么反過來看,喬丹之所以選擇在這個時間節點上進行訴訟,或許也有這方面的考慮。


      誰也不能否認,喬丹體育如今的成就,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喬丹”這個品牌所具有的影響力。但一家體育用品企業能夠發展到即將上市的規模,不可能僅僅依靠那個具有一定迷惑性的商標。而且,當企業發展到一定規模之后,“喬丹”這個品牌所帶來的未必都是正面效應。在獲取知名度的同時,也會遭受美譽度的損失。或許,在一些低端市場上,這個注冊商標還能唬住一些消費者。然而在中高端市場上,這樣一個刻意與名人沾親帶故的品牌,會給人們留下“山寨貨”的印象,而這種印象勢必影響到產品在中高端市場上的占有率。(白馬非)

    來源:消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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