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形式大于實質創業板退市條件仍“太寬松”


    時間:2011-12-27





    備受市場關注的創業板退市規則終于亮相,11月28日,深交所發布《關于完善創業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見稿),明確表示不支持暫停上市公司“借殼”恢復上市,同時表示擬設立“退市整理板”。


    “征求意見稿中創業板退市條件太寬松,形式意義大于實質,實際作用不大。”一些私募界人士在接受中國商報記者采訪時如是說。


    深圳市金中和投資首席執行官曾軍告訴中國商報記者,相對于目前創業板公司上市的巨大利益,意見稿的制度規范不足以改善目前創業板面臨的虛假上市和高市盈率發行的問題。


    “盡管我們投資的創業板公司少之又少,但創業板畢竟代表未來經濟結構轉型的方向,”曾軍表示,非常關注創業板并期待退市機制能發揮實際作用。


    廣晟財富投資總監劉海影也表達了同樣的觀點。他告訴中國商報記者,目前推出的創業板退市制度延續了主板退市機制“形式大于實質”的特點,盡管相對主板而言,在形式上趨于嚴格,但整體來看創業板退市的條件仍然十分寬松。


    精熙投資總監王征指出,退市制度的推出對創業板的實際影響不大。“我們比較關注創業板的投資機會,但我們覺得退市機制推出后,創業板高風險高收益的市場特征也不會改變,目前投資創業板的方式也不會有大的改變。”


    清科研究中心分析師張蘭在接受中國商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證監會對于完善創業板制度、改進現有創業板不足方面有著很大的決心。然而,張蘭坦言,三項政策的出臺固然是表現了監管層整飭創業板的決心,至于實際收效,恐難立竿見影,仍有待市場檢驗。


    首先,退市制度中,新增退市條款之一為“創業板上市公司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于每股面值”。眾所周知,我國創業板股票每股面值為1.00元人民幣,對于發行價大多分布在數十元人民幣的創業板股票而言,跌破面值的幾率甚微,其可操作性值得商榷。


    其次,在退市制度中,另一新增退市條款為“創業板公司在最近36個月內累計收到交易所公開譴責三次”。深交所于2011年4月公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準》中,大多是針對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財務信息和規范運營所展開的。盡管這一條款較“跌破面值”具有更廣泛的操作性,但是“公開譴責”是否能夠貫徹執行是這一條款的關鍵所在。


    再次,分紅“新規”的出臺盡管可以使投資者分享企業上市后的業績成果,然而,從某種意義上講,這一規定并不一定有利于企業的長期價值提升。同時,分紅與緩解創業板企業“三高”問題、高管套現、嚴格把控擬上市企業資質方面的相關性較小,恐難解決目前創業板最為市場所詬病的核心缺陷。


    最后,再融資政策本身對于創業板企業而言,更多是一種“利好”,輔助意義超過監督意義。在大量超額募集資金尚無合理使用途徑的現狀下,“再融資”并非創業板亟待解決的問題。

    來源:中國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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