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展人工智能亟須健全法律體系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作者:吳學安    時間:2017-03-14





      人工智能再次受到關注。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要加快培育壯大新興產業。全面實施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加快新材料、人工智能、集成電路、生物制藥、第五代移動通信等技術研發和轉化,做大做強產業集群。這是“人工智能”首度被列入政府工作報告中。實際上,人工智能產業及相關公司在2016年就頗受政策和資本的青睞了。2016年7月,在國務院印發的《“十三五”國家科技創新規劃》中,人工智能被作為新一代信息技術中的一項而列入規劃。


      人工智能早已不是一個新鮮話題,這一術語誕生于上世紀50年代,最初的含義就是用機器模擬智能。早在幾年前,谷歌的無人駕駛汽車便已經在測試,百度的多層神經網絡已經建成,微軟早已經開始研發多輪人機對話。目前來看,人工智能在全球范圍內已經逐漸建立起自己的生態格局,由于科技巨頭的一系列布局和各種平臺的開源,人工智能的準入門檻逐漸降低,企業在人工智能上的投入明顯增大,一方面網羅頂尖的人才,另一方面加大投資力度頻頻并購,這昭示著人工智能的春天已經到來。就在很多人對人工智能的發展感到欣喜的同時,其相伴而來的法律問題也急需“解答”。


      雖說人工智能誕生至今才短短半個多世紀,但從2015年7月發生在德國大眾汽車制造廠的“機器人殺人”事件到前不久人工智能Al-phaGo擊敗人類圍棋大師,引發了公眾對于人工智能的恐慌。


      最初開發人工智能是為了方便人類的生活,但隨著技術的發展,很多時候卻可能損害人類的某些權益,比如危害人類的生命與健康、侵犯人類的尊嚴與隱私、破壞人類的自由等,這必然會引起專家學者對相關法律法規完善的思考和爭辯。


      我國目前尚缺乏一套專門針對“人工智能”的法律體系。僅僅針對個案,采取必要的法律解釋和審判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當現有法律不足以調和新事物發展對現有秩序所帶來的沖突的時候,我們必須要對其作出相應的調整與完善。然而,不同于以往的新立法,多數法學家對人工智能立法的擔憂要遠遠多于期待。因為人工智能不但是人類社會發展的一塊新領域,而且將會挑戰傳統法律準則,甚至這些挑戰可能是顛覆性的。


      社會治理的核心是調和利益沖突,社會治理的基本方式是法治。當前飛速發展的人工智能技術在為人類創造巨大生產力的同時,也給現有的法律體系帶來了一系列潛在挑戰。人工智能法律系統的創制,無論是對于立法、司法還是行政管理,都會產生重大影響。當人工智能法律體系逐漸完善時,很多法律問題自會迎刃而解。例如,因人工智能系統的故障造成對人類的傷害等等。


      就國內而言,目前人工智能法律系統仍處于初級階段,建立一套獨立完整的人工智能法律體系勢在必行。一方面,我國應盡快建立一個完備的法律信息系統,及時公布各類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最新學術成果,要在已有成果的基礎上努力突破法律解釋模擬、啟發式程序、自然語言理解、價值推理模擬等方面的固有局限,對“人工智能”是否能夠成為法律主體應劃定出清晰的標準,為司法人員提供及時的法律依據;另一方面,人工智能法律應該明確研發者、運營者和使用者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確保具體案件中法律責任承擔的清晰性。同時,還應建立維護個人數據和隱私權的合理機制,加強人工智能程序審查機制等等。隨著技術的發展,如果人工智能具有了更高的“智慧”,在立法上究竟該如何賦予其地位,這將帶來對現有的立法思想和體系的根本性沖擊。(吳學安)


      轉自:中國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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