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推動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加快制定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總體方案,抓緊提出健全地方稅體系方案。”去年底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為2017年財稅體制改革指明了方向,這也意味著財稅體制改革步伐將進一步加快。
說到財稅體制改革,很多人首先想到的就是減稅。而從目前的財稅現狀來看,減稅的空間是不大的,但這不代表財稅體制改革不能給企業減負。恰恰相反,財稅體制改革的一大目標,就是要給企業減負,實實在在地減負。
按照目前企業的負擔構成,稅收只是一個方面。企業負擔沉重的原因主要是稅收之外的不規范負擔太多、法外負擔太重,稅負代表不了企業的實際負擔,企業的實際負擔要遠高于稅負。因此,對于財稅體制改革來說,必須把眼光放遠點、把眼界放寬點,而不能只局限于減稅。
事實也是如此,目前企業減稅的空間確實很小。一方面,稅負沒有想象的那么高,名義稅率與實際稅率并不一致。所以,必須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改革步伐,建立更加規范、科學、合理的稅收制度,公平稅負;另一方面,剛性需求太多、要求太高,沒有足夠的財力就可能出現問題。所以,必須把改革的目光放到為企業減負上,而不僅僅是減稅。而減負的重點,則在體制外、稅收外,即各種非稅行為,包括各種基金、收費、罰款、攤派、集資、捐贈等。同時,對于融資成本、交易成本、物流成本等過高的問題,也要通過財稅體制改革加以解決。
首先,要規范稅制。如果說財稅體制改革能夠帶來減稅的話,關鍵在于稅制的設計,在于能否設計出一套符合市場經濟要求,滿足公平競爭需要,有利于企業提升核心競爭力的稅收體制、稅收機制。如果稅制科學、稅率合理,縱然稅負不降,也會對經濟、對企業產生積極作用,對市場產生積極影響。
其次,要加快費改稅步伐。企業稅負過重,關鍵就在于稅外負擔過重,稅外行為規范缺乏有效的解決辦法與措施,導致企業在稅外還要承擔太過沉重的負擔。所以,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必須在這方面有所作為,能夠對企業的稅外負擔產生約束作用。這就要求加快費改稅步伐,盡可能地減少收費、基金項目,必須要收的,以稅收的方式出現。
再次,要優化支出結構。指望通過財稅體制改革來達到減稅的目的,也是一廂情愿的事。減稅必須建立在支出結構的優化和公共財政的完全實現基礎之上。解決這一問題的最好辦法,就是加快行政體制改革步伐,解決政府機關機構龐大、人浮于事、需求過猛問題,減輕財政負擔,減輕稅收壓力。
最后,要大力降低交易成本。交易成本過高,很大程度上也與財稅體制改革不到位有關,與財稅體制存在諸多不合理因素有關。因為,正是因為財政在支出安排中該保證的保證不了,該停止供應的沒有停止供應,導致各種名目的收費難以禁絕,從而給了權力部門、管理機構、中介機構以可乘之機。如果能夠改革到位,收支關系理順,收費就不會那么多,亂象也就不會那么嚴重。
當然,物流成本過高、企業運行負擔過重等,很多也與財稅體制改革滯后有關,也需要通過改革加以解決。所以,減稅或是財稅體制改革需要解決的問題之一,但決不是主要問題,減負才是檢驗財稅體制改革成效的重要標準之一。
轉自:中國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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