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中國經濟高速發展,居民收入雖整體呈現上升趨勢,但由于種種原因,內部貧富分化嚴重。一次分配不足,二次分配彌補,此時,進一步發揮稅收等對收入的調節分配作用,重要性越發顯現。
近日,國務院印發《關于激發重點群體活力帶動城鄉居民增收的實施意見》,提出健全包括個人所得稅在內的稅收體系,逐步建立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進一步減輕中等以下收入者稅收負擔,發揮收入調節功能,適當加大對高收入者的稅收調節力度。
此番再度提及個人所得稅改革,印證了個稅制度作為調節收入的重要手段,改革如今已箭在弦上,不得不發。回顧歷史,上一次個稅調整要追溯到2011年,時隔五年多,個稅已一定程度上變異為“工薪階層所得稅”,漸漸違背了調節收入的設定初衷,甚至開始出現負面效應。
高層對于個稅改革此前亦有發聲。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在今年兩會期間提出,個稅改革方案已提交國務院,關于方案詳情,單純提高征收標準不是個稅改革方向,中國將轉向綜合個人所得稅體系,新體系將基于完整的資產信息,房貸利息、教育和撫養子女費用將可減稅。隨后在今年7月,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原所長賈康公開稱,房貸利息抵扣個稅已經確認,并且可以確定該方案將會在全國推廣。
實際上,無論是《意見》要求發揮稅收調節功能,還是財政部官員關于個稅抵扣綜合化的言論,無疑都是改革的方向。通過收入的二次分配,完善居民收入分配制度,不僅可以調節一次分配的不公,亦可激發提振國內消費的正面效應。
以個稅調節收入分配,除了減輕中等以下收入者稅收負擔外,《意見》還提到要加大對高收入者的稅收調節力度。因為并未言明何為“高收入者”,令十年前個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中設定的年收入12萬元被拿出炒作,并由此引發民眾質疑,之后財政部、國稅總局多位專家出面辟謠。
的確,高收入者的界定,既不能繼續執行十年前的標準,也不宜“一刀切”。每個城市因物價和生活水平的不同,每個家庭因支出負擔的不同,都不應一概而論。舉例而言,年收入12萬在中西部三四線城市還可稱為“高收入”,但在一線城市則遠遠稱不上;同時,居民個人或者家庭在房貸、贍養老人、教育子女等剛性支出方面的不同,也應予以區別對待。
換言之,就中國目前個稅占總稅收僅6%左右的比例來看,開征個人所得稅以增加財政收入不應成為主要目的,調節社會財富分配、體現社會公平才是重點,而在這個過程中,要謹防誤傷“偽高收入者”。
此外,當前個稅制度主要通過工資收入征稅,而不少高收入者往往工資性收入占比不多。其他如勞務報酬所得、股息紅利、房租、財產轉讓所得、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因使用稅率不同,甚至出現漏征,不僅導致不公平,還令國家稅源流失。因此,各類所得盡可能納入綜合征收范圍,糾正個人所得稅淪為“工薪稅”的現狀。
總之,任何一項改革,都要以激發正面效應為目的。以稅收調節收入分配,政策適當則既顯公平,又能促進消費,是利國利民的得力之舉;如若不當,將加大社會中間階層負擔,其損害非財政收入可以彌補。個稅作為一項體現社會公平的重要制度,改革已迫在眉睫,中國經濟發展至今,也急需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
轉自:第一財經日報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及企業宣傳資訊,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