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環經濟可持續發展要有法可依,早在2009年,繼德國、日本之后,中國推出了《循環經濟促進法》,這部法律推動了中國循環經濟建設,在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形成了“源頭資源節約,中間生產減排,后端垃圾資源化”的綠色循環體系。但隨著中國經濟建設不斷多元化,涌現出的更多問題,使法律界、環保界的專家學者,開始著手修訂這部法律。
中國涌現出越來越多的循環經濟產業園,雖然良莠不齊,但產業的發展得到促進,為此,北京大學教授楊春平提出,這部法律的名字應該從《循環經濟促進法》,直接改為“循環經濟法”,這樣可以加強法律的權威性和執行力度。
如今從企業內部的小循環,到產業園區的大循環,循環經濟項目已經全面展開,但是園區、企業雖然“掛上”了“循環經濟”的名號,但真正實現生態工業的并不多。
第十屆全國人大環資委副主任委員、中國工程院院士、清華大學教授錢易曾強調,《循環經濟促進法》的法律約束力不足,權威性不夠。
從《循環經濟促進法》到“循環經濟法”,別看幾個字區別,但嚴重影響法律政府機關、企業中的受重視程度。
日常生活中,每一位消費者都是資源消耗的受益者,但很少承擔資源消耗后的垃圾資源化成本。有專家提出,我們購買的很多國外產品,支付了資源回收再利用的費用,因此,在中國修訂法律的過程中,也要考慮到目前垃圾資源化以及企業和消費者如何分擔運營成本。
從法律角度來講,要明確產品生產使用過程中,每一位責任者需要承擔的義務,也就是說,垃圾資源化項目,在加強消費者付費制度建立的同時,也不要放松對企業的約束。
未來消費者購買過程,要被動支付“垃圾資源化”費用,這將在一定程度上變成“強制性的”,因此,更需要通過法律,使這筆資金用到循環經濟項目中。
從專家的觀點中看出,循環經濟的法律核心,應該是解決資源高效循環利用的問題,如果里面包含太多關于大氣、水等環境內容,就會使法律管理范圍太寬,不利于人們的理解,在制定過程中,要仔細研究周邊法律,維護好各項法規的關系。
所以,對現行的《循環經濟促進法》,必須要根據目前的經濟形勢、產業布局、市場結構,進行認真評估后才可以修訂,在此過程中,要對已有的循環經濟建設成果進行認真總結,要有全球化視野,結合中國對世界環境的責任,強化法律的約束力度。
轉自:中國企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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