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完善金融監管體制重在協調


    時間:2015-11-10





      在近期的“十三五”規劃和五中全會決定中,都提出了改革和完善現有金融監管體制的要求。在11月9日的國務院新聞辦吹風會上,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楊偉民再次強調了,“根據前一個階段資本市場的波動,也適應國家金融發展混業越來越多的趨勢,所以要對現行金融監管體制進行改革”。

      我們看到,首先,現有分業監管格局下的最大問題,在于各部門的協調困難。自2000年以來,關于金融監管協調的討論在國內一直不絕于耳,2003年“三會”之間的協調嘗試,以及2008年央行“三定方案”里對協調機制的強調,2013年確定央行牽頭的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但這些都沒有從根本上促使這一機制真正落實。

      之所以強調協調監管的重要性,既因為銀行、證券、保險的邊界變得更加模糊,也是由于交叉監管領域的所謂“新金融”的蓬勃發展,以及各種“影子銀行”或“銀行的影子”所帶來的挑戰,這特別體現在現在的各種互聯網金融創新上。在歷次市場動蕩和風險積累中,我們都看到某些“失控的創新”往往發生在監管部門的職能重疊或空白區,使得資金流向和產品創新都超出了原有機構業務邊界,監管者很難預判風險點。因此,迫切需要強化更高層面的常設性監管協調機制,如在國務院層面設立金融穩定委員會。

      其次,以支付清算體系為核心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也不斷面臨新技術、新制度和金融中前臺業務變化帶來的沖擊,迫切需要進行更有效的監管協調。美國次貸危機的最主要教訓之一是使人們認識到防范系統性風險的重要性,除了大銀行和大投行之外,全球近年來都更關注金融市場基礎設施。2012年4月,CPSS后更名為CPMI和IOSCO共同發布了《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原則》,成為指導各國金融基礎設施建設的綱領性文件,包括支付系統、中央證券存管、證券結算系統、中央對手以及交易數據庫等。

      雖然各國對PFMI的落實執行進度不盡相同,同時體現在本國法律、法規、政策中的具體要求也存有差異,但各國均朝著完整、一致遵守PFMI的方向在努力,這體現了危機后各國在對金融市場的認識以及金融監管的思路上存在某種共識。實際上,現有支付清算市場發展中面臨的一些問題和挑戰,很大程度上也源自于在制度協調、監管協調方面面臨的跨界挑戰。借鑒《多德-弗蘭克法案》賦予美聯儲更豐富的支付清算體系監管協調職能,我們也可考慮嘗試由央行牽頭設立國家支付體系協調委員會或工作小組,有效服務于完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的目標。

      最后,在人民幣國際化和金融市場開放程度不斷提高的背景下,金融監管協調也需注意對外協調問題,應充分考慮國際因素的沖擊、加強與各國監管部門的協調,同時在有效對接全球金融監管主流規則同時,積極探索適合國情的發展道路。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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