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食品安全法落地還需制度配套


    作者:王東海    時間:2015-10-26





      新修訂《食品安全法》自10月1日起已經正式實施。法律的實施,意味著其開始對外發生效力,任何人都必須循之而為,否則,就有可能遭受法律的懲處。作為與食品安全法律關系最密切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和監管人員,更應當依照該法規定的內容開展生產經營和監管執法工作。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這部被稱為“史上最嚴”的食品安全法律也不例外。

      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督管理。” 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的違法行為的處罰,依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執行。”該法目前已經實施,但全國許多地方的食品生產小作坊、食品攤販管理辦法并未出臺,這就給食品監管人員執行新法出了難題。

      面對相當數量的食品生產小作坊、食品攤販,如何監管才算符合上述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呢?如果一些食品生產小作坊、食品攤販不符合上述規定,該如何實施處罰?因為法無明文規定,如果發現違法行為不處罰,存有瀆職風險;處罰吧,無法可依。而實踐中,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都是導致食品安全風險的重要源頭之一,必須對其予以規范。建議各地盡快加大立法進度,出臺與食品安全法律相配套的地方法規和規章。如果立法進度跟不上,可暫時出臺相應的規范性文件,對此問題予以明確,以便食品安全監管人員在具體監管執法中有據可循。

      新修訂《食品安全法》中還規定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與衛生、農業、質檢、公安等部門的部門協調和信息共享。如該法第十六條規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進一步調查。衛生部門組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調查監管,如果雙方沒有建立信息通報機制,就可能導致問題食品得不到及時查處。又如,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情節嚴重的,不僅要吊銷當事人許可證,還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這就需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與公安等部門建立相應的執法協作和信息共享機制,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暢通信息溝通渠道,并確立各自在相關執法領域的職責,以免出事后相互扯皮,影響法律的落實到位。

      此外,新修訂《食品安全法》強化了食用農產品和農藥使用的管理,而作為食品安全源頭保障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對此也有專門規定,所以,要做到從農田到餐桌的全鏈條食品安全管理,確保《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內容“落地生根”,還必須修改、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以確保食品安全監管無縫銜接,進而保證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的完整性和科學性。還有,針對新修訂《食品安全法》規定籠統和模糊的一些條款,如該法雖然對食品快速檢測做了規定,但快速檢測結果能否作為執法依據還不是很明確,實際監管中易產生分歧。對此建議在修訂《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或其他部門規章中應予以明確細化。(王東海)

    來源:中國醫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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