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補償機制是以保護生態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為目的,根據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生態保護成本、發展機會成本,綜合運用行政和市場手段,調整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相關各方之間利益關系的環境經濟政策。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王慶喜日前建議,中央財政要進一步加大生態補償的資金投入力度,強化中央財政投入對生態補償機制建設的引導和支持作用,再一次強調了加強生態補償機制的重要性。
其實,早在2007年,國家環保總局頒布的《關于開展生態補償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就明確了在自然保護區、重要生態功能區、礦產資源開發、流域水環境保護方面的生態補償試點工作,并提到了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設立。然而至今生態效益補償仍是風聲大、雨點小,建立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仍面臨的一大問題便是生態補償法律法規不完善。雖然我國有部分法律法規涉及到了生態補償,但是統領性的生態補償法律還沒有,導致在具體操作時各部門之間難以協調配合,從而產生利益沖突,影響法律法規的實效。同時,我國生態補償資金來源單一,監督管理不到位、資金使用的透明度過低。在國內生態補償模式中,政府補償是主體模式,帶有強制性和體系性,難以體現補償的激勵作用。而利用經濟手段,在生態補償中征收生態補償稅、費,并建立市場交易模式,可以克服政府補償的一些不足。但目前經濟手段并沒有正式啟動,未能成為生態補償的主要手段。
可見,完善生態補償的法律制度,使生態補償步入正規化、制度化、法治化軌道,已是當務之急。早在2010年、2011年國務院連續兩年將《生態補償條例》列入立法工作計劃,并已于2010年4月26日在國家發改委牽頭下正式啟動。要進一步加快《生態補償條例》的立法進程,爭取早日頒布實施。生態補償立法應當區別規范各種不同的資源補償方式,將生態補償明確界定在土地、水流、森林、草原、礦產和大氣等類別,實行科學、嚴格、明確和平衡的法制規范。
生態補償立法應當鼓勵各地探索符合自身特點的相應制度。比如,應盡快建立跨省流域生態補償機制,強化上游地區高污企業環保責任,因為只有強調地域特點,才能使生態立法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同時,由于國家在生態補償上投入有限,因此必須建立“誰污染,誰埋單”的地區約束機制。
應該說,要保持生態環境健康持續發展,需要從根本上改變生態補償難或者“今天補、明天不補”的現狀,建立生態補償的長效機制,生態補償的立法工作亟須全面跟進。生態保護的問題表面上是人與自然的關系,但根本上已經演變為人與人的關系,而這種關系的核心則是利益均衡問題。對多方權衡和考量的需求,使生態補償的國家立法呼之欲出。只有加快生態補償立法步伐,使生態補償有法可依,再輔以相關的經濟手段,才能使生態補償這一國際通行的環境治理方式得以有效落實,并逐步取得實效。人們有理由相信,從地方實踐走向制度規范,只有制度建設在路上,生態補償立法才能早日實現。
來源:中國礦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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